ISO 14001:2015ISO 14001:2004的差異

 


ISO 14001:2015

ISO 14001:2004

What is New?

Documented Information required?

Impact on auditing

4.1 (New)

N/A

組織應決定與其目的有關的及影響其達成其環境管理系統預期成果能力之外部及內部議題

N/A

·       外部及內部議題如何決定?

·       標準沒有要求外部及內部議題需文件化,不易取得客觀證據

4.2 (New)

 

4.4.3à4.3.3
4.3.2

組織應決定: 
a)
與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利害相關者 
b)
這些利害相關者的有關需求及期望(即要求) 
c)
這些需求及期望的哪一些成為其守規義務

N/A

·       組織若有撰寫CSR Report (GRI G4),則利害相關者及其需求及期望可能已經決定

·       利害相關者的需求及期望如何決定其為守規義務?

·       6.1.3及前版標準中,法規鑑別與環境考量面相關,此條款c)擴大了法規鑑別的來源

4.3

4.1

組織應決定環境管理系統的邊界適用性以建立其範圍 
當決定此範圍時,組織應考量: 
a)
4.1所提及的外部及內部議題 
b)
4.2所提及之守規義務 
c)
組織單位、功能,及物理邊界 
d)
活動、產品及服務 
e)
行使管制及影響的權限及能力 
當範圍被定義,組織在該範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及服務皆需要被包括於環境管理系統。 
範圍應以文件化資訊維持且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範圍)文件

·       明確說明範圍應以邊界及適用性來表達;明確說明決定範圍時的考量項目

·       前版標準未要求範圍應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4.4

4.1

4.4.4

為達成預期成果,包括增強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按照本國際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包括所需過程及它們的互動 
當建立及維持環境管理系統時,組織應考量4.14.2獲得的知識

N/A

·       明確說明環境管理系統的目的包括達成預期成果及增強環境績效

·       前版標準中,環境管理系統的核心要項及它們之間的互動應文件化。新版標準已刪除此項要求

5.1 (New)

N/A

最高管理階層應證明相對於環境管理系統的領導及承諾,透過: 
a)
對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承擔當責 
b)
確保環境政策及環境目標被建立且與組織的策略方向及背景相容; 
c)
確保環境管理系統要求整合進入到組織的業務過程 
d)
確保環境管理系統的所需資源可取得 
e) 
溝通有效的環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的重要性 
f)
確保環境管理系統達成其預期成果 
g) 
指揮及支援人員,以為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有所貢獻; 
h) 
促進持續改善 
i)
當其適用於他們的責任區域,支援其他有關的管理角色以證明他們的領導。

N/A

·       證明領導及承諾的客觀證據可能包括:環境政策、環境目標、管理審查、程序文件、職掌及權責及訪談等。

5.2

4.2

在其環境管理系統的定義範圍內,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及維持環境政策,其: 
c)
包括環境保護的承諾,包括污染預防及與組織的背景有關的其它特定承諾 
備考:其它保護環境的特定承諾可以包括永續資源使用、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及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的保護。 
環境政策應: 
— 
以文件化資訊維持 
— 
在組織內溝通 
— 
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政策)文件

·       前版標準的承諾包括:污染預防、持續改善及遵守法規及其它要求

·       新版標準的承諾包括:環境保護(污染預防及其它特定承諾)、守規義務及持續改善

·       前版標準中,溝通係針對為組織工作及代替組織工作的所有人;新版標準為在組織內溝通

·       前版標準中,環境政策應可向社會大眾公開。新版標準修正為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5.3

4.4.1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下列責任及權限: 
a)
確保環境管理系統符合本國際標準的要求 
b)
對最高管理階層報告環境管理系統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N/A

·       前版標準中,有關提供必要資源的要求已搬移至5.17.1

·       新版標準刪除管理代表的角色,但相關責任及權限基本一致,其中b)刪除了改善的建議、新增了環境績效

6.1.1 (New)

N/A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符合於6.1.16.1.4的要求。 
當規劃環境管理系統時,組織應考量: 
4.1所提及的議題; 
4.2所提及的要求; 
其環境管理系統的範圍; 
決定風險和機會,與其下列相關: 
環境考量面(參照6.1.2) 
守規義務(參照6.1.3) 
4.14.2所鑑別之其它議題及要求; 
前述需要被因應以: 
保證環境管理系統可以達成其預期成果; 
預防、或減少非期望的影響,包括影響組織的潛在外部環境狀況; 
達成持續改善。 
在環境管理系統的範圍內,組織應決定潛在的緊急狀況,包括可以有環境衝擊的那些。 
組織應維持其下列的文件化資訊 
需要被因應的風險和機會 
— 
6.1.16.1.4所需過程,至必要的程度以對它們已依規劃實施有信心。

·       (風險及機會)文件

·       (6.1.16.1.4所需過程)文件

·       導入風險管理概念

·       決定風險和機會的方法為何?

·       因應風險和機會的作法如何展現?

·       文件化要求的必要程度如何判斷?如6.1.16.1.4所需過程的文件化

6.1.2

4.3.1

 

 

 

 

4.4.3

在環境管理系統的定義範圍內,組織應決定其可以管制及那些其可以影響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考量面,及與它們相關聯的環境衝擊,考量生命週期觀點 
當決定環境考量面時,組織應顧及 
a) 
變更,包括已規劃或新發展,及新的或已修正的活動、產品及服務; 
b) 
異常狀況及合理地可預見的緊急狀況。 
組織應透過使用已建立的準則決定那些已經或可以有重大環境衝擊的考量面,即重大環境考量面。 
適當時,組織應在組織的不同階層和功能間溝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 
組織應維持其下列的文件化資訊: 
環境考量面及相關聯的環境衝擊; 
用於決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的準則; 
重大環境考量面。

·       (環境考量面及相關聯的環境衝擊)文件

·       (用於決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的準則)文件

·       (重大環境考量面)文件

·       導入生命週期評估概念

·       新版標準新增異常及緊急狀況的評估

·       舊版標準說明應在內部各階層與功能溝通環境考量面;新版標準則修正為,適當時,在組織的不同階層和功能間溝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

·       新版標準明確說明文件化的對象;舊版標準則概稱為此項資訊

6.1.3

4.3.2

組織應: 
a) 
決定可以存取與其環境考量面相關的守規義務 
b)
決定這些守規義務如何適用於組織; 
c)
當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其環境管理系統時,顧及這些守規義務 
組織應維持其守規義務的文件化資訊。

(守規義務)文件

·       新版標準以守規義務取代法規及其它要求之用語

·       新版標準新增說明,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應顧及守規義務

6.1.4 (New)

 

4.4.6
4.3.2

組織應規劃 
a) 
採取行動以因應其: 
1)
重大環境考量面; 
2)
守規義務; 
3)
6.1.1所鑑別風險和機會; 
b) 
如何 
1) 
整合及實施行動到其環境管理系統過程中(參照6.2789.1),或其它業務過程; 
2) 
評估這些行動的有效性(參照9.1).
當規劃這些行動時,組織應考量其技術的選項及其財務、運作及業務要求。

N/A

·       本條款所述規劃採取行動以因應重大環境考量面,其為重大環境考量面的運作管制(8.1)之前置作業

·       需注意本條款必要程度的文件化(參考6.1.1)

·       新增評估所採取行動的有效性,即針對6.2(目標)7(支援,包括資源、能力、認知、溝通)8(運作管制)9.1(監督量測)的實施評估其有效性

6.2.1

4.3.3

組織應在有關的功能及階層建立環境目標,顧及組織的重大環境考量面及相關聯的守規義務,及考量風險和機會 
環境目標應: 
a) 
與環境政策一致 
b) 
可量測(如可行) 
c) 
被監督 
d)
被溝通; 
e) 
適當時,被更新 
組織應維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資訊。

(目標)文件

·       新版標準已刪除標的及行動方案用語,且行動方案的概念已搬移至6.2.2

6.2.2

4.3.3

當規劃如何達成其環境目標時,組織應決定 
a) 
什麼將會被完成; 
b) 
什麼資源將會被要求; 
c) 
將會負責; 
d) 
何時其將會被完成; 
e)
結果將會如何被評估,包括監督其可量測環境目標朝向達成進度的指標(參照 9.1.1).
組織應考量如何達成其環境目標之行動可以被整合到組織的業務過程中。

N/A

·       新版標準採用4W1H以取代舊版標準的2W1H之行動方案

·       本條款沒有文件化的要求

7.1

4.4.1

組織應決定及提供為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所需資源

N/A

·       本條款對應舊版標準的4.4.1資源部分

7.2

4.4.2

組織應: 
a) 
決定在其管制下執行工作,影響其環境績效及其滿足其守規義務能力人員之必要的能力 
b) 
確保這些人員在適當的教育、訓練或經驗的基礎上能勝任 
c) 
決定與其環境考量面及其環境管理系統相關聯的訓練需求 
d)
適用處採取行動以獲得必要的能力,以及評估所採取行動的有效性

N/A

·       舊版標準4.4.2對於必要能力的要求係針對執行重大環境考量面的人員,新版標準係針對影響環境績效、滿足守規義務的人員,新條款可能稍微擴大了對象範圍

·       新條款強調評估採取行動的有效性。將影響教育訓練的成果評估作法

7.3

4.4.2

組織應確保在組織的管制下執行工作的人員認知 
a)
環境政策 
b)
與它們的工作相關聯的重大環境考量面及有關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衝擊 
c)
它們對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的貢獻,包括提高環境績效的益處 
d) 
不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的涵義,包括未滿足組織的守規義務。

N/A

·       新版標準刪除了有關角色與責任的認知、新增環境政策的認知

7.4.1

4.4.3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內部及外部溝通所需過程,包括: 
a)
將會溝通什麼 
b) 
何時溝通; 
c)
溝通; 
d) 
如何溝通。 
當建立其溝通過程時,組織應: 
— 
顧及其守規義務 
— 
確保溝通的環境資訊與在環境管理系統內生成的資訊一致,且為可靠的。 
組織應因應其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溝通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資訊作為其溝通的證據。

(溝通)紀錄

·       新版標準以3W1H補強舊版標準中,對溝通程序內容描寫的不足

·       新版標準以「因應」取代舊版標準中,「接收、文件化及回應」的描述;其擴大了因應溝通的對象,不只限於外部溝通,但執行上更具彈性

·       需注意組織需決定9.1有關的環境績效是否需對內、外部溝通

7.4.2

4.4.3

組織應: 
a) 
適當時,在組織的不同階層和功能間內部地溝通與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資訊包括環境管理系統的變更 
b) 
確保其溝通過程使在組織的管制下執行工作的人員能夠為持續改善有所貢獻

N/A

·       新版標準強調內部溝通包括管理系統變更的溝通

·       本條款b)隱含建立建議管道的意涵

7.4.3

4.4.3

組織應外部地溝通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資訊,依組織的溝通過程所建立及依其守規義務所要求。

N/A

·       新版標準的外部溝通,除組織自行決定外,亦需確認守規義務是否有溝通的要求

·       新版標準刪除外部溝通的文件化要求

7.5.1

4.4.4

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應包括: 
a)
國際標準要求之文件化資訊 
b) 
組織所決定為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必要的文件化資訊

N/A

·       新版標準刪除「管理系統的核心要項,以及彼此之間的互動,供做相關文件指南」的文件化要求

7.5.2

4.4.5

制訂及更新文件化資訊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a) 
識別描述(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參考編號) 
b) 
格式(例如:語言、軟體版本、圖形)及媒體(例如:紙本、電子) 
c) 
適用性適切性審查及核准

N/A

·       新版標準新增對文件化資訊格式、適用性審查及核准的要求

7.5.3

4.4.5
4.5.4

環境管理系統及本國際標準所要求之文件化資訊應受管制以確保: 
a)
在其需要處及當其需要時,其為可用及適用; 
b)
其受適切保護(例如:出於機密性的喪失、不合適的使用,或完整性的喪失).
為文件化資訊的管制,當適用時,組織應因應下列活動: 
分發、存取、檢索及使用; 
儲存及保存,包括易讀性的保存; 
變更的管制(例如:版本管制) 
留存及清理。 
組織所決定為環境管理系統規劃及運作所必要的外部來源的文件化資訊應被鑑別適當時,應受管制

N/A

·       新版標準將舊版標準4.4.54.5.4的要求整併

·       外來文件的管制,較舊版標準的彈性大,先鑑別,適當時再管制,且不再強調管制分發

8.1

4.4.6

組織應建立、實施、管制及維持所需過程以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並實施於6.16.2所鑑別之行動,透過: 
為過程建立作業準則 
按照作業準則,實施過程的管制 
組織應管制所規劃的變更審查非預期變更的後果,必要時,採取行動以減輕任何不利的影響。 
組織應確保委外過程受管制受影響。應用於過程之管制或影響的型態與程度,應在環境管理系統內被定義。 
與生命週期觀點一致,組織應: 
a)
適當時,建立管制,考量其生命週期的每個階段,以確保其環境要求在產品或服務的設計與開發過程被因應 
b) 
適當時決定其產品及服務的採購之環境要求 
c) 
對外部提供者,包括承包商,溝通其有關的環境要求 
d) 
考量提供資訊的需求,關於與其產品及服務的運輸或交付、使用、生命終結處理及最終處置相關聯之潛在的重大環境衝擊。 
組織應維持文件化資訊至必要的程度以對過程已依規劃實施有信心。

(作業管制)文件

·       舊版標準的運作管制(4.4.6)係針對重大環境考量面;新版標準係針對6.16.2所鑑別之行動,至少包括:重大環境考量面、守規義務及風險和機會

·       新版標準新增變更管理的概念

·       新版標準新增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因應環境要求的生命週期評估、產品採購的彈性要求

8.2

4.4.7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準備及因應於6.1.1所鑑別之潛在的緊急狀況。 
組織應: 
a)
準備透過規劃行動因應以預防或減輕來自緊急狀況不利的環境衝擊 
b) 
因應實際的緊急狀況 
c) 
採取適當於緊急及潛在的環境衝擊大小的行動,以預防或減輕緊急狀況的後果; 
d)
可行處定期測試規劃的應變行動 
e) 
定期審查及修訂過程與規劃的應變行動,特別是在緊急狀況的發生或測試之後; 
f)
適當時,對有關的利害相關者,包括在其管制下工作的人員,提供與緊急準備及應變相關之有關的資訊及訓練 
組織應維持文件化資訊至必要的程度以對過程依規劃實施有信心。

(緊急應變)文件

·       舊版標準稱為規劃程序,新版標準稱為規劃行動

·       新增對緊急應變規劃的文件化要求

9.1.1

4.5.1

組織應監督、量測、分析及評估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決定: 
a) 
什麼需要被監督及量測; 
b)
當適用時,監督、量測、分析及評估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c)
組織將用於評估其環境績效的準則,及適當的指標; 
d)
何時監督及量測應被執行; 
e)
何時監督及量測的結果應被分析及評估。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所使用及維持之監督及量測設備已被校正或查證。 
組織應評估其環境績效及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組織應在內部及外部溝通有關的環境績效資訊,依其溝通過程所鑑別及依其守規義務所要求。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資訊作為監督、量測、分析及評估結果的證據。

(監督量測)紀錄

·       舊版標準所聚焦的監督及量測僅在於定期監督量測重大環境考量面有關活動的主要特性;新版標準則擴大範圍至「環境績效」,且將此對象交由組織自行決定

·       新增決定監督量測方法、評估準則、何時執行、何時分析之要求

·       需注意這些環境績效是否在7.4.1(溝通)中被規劃進行溝通

9.1.2

4.5.2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評估其守規義務的完成。 
組織應: 
a)
決定守規性將會被評估的頻率 
b) 
評估守規性採取行動,如需要; 
c) 
維持其守規性狀態的知識及瞭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資訊作為守規性評估結果的證據。

(守規性)紀錄

·       新版標準將定期評估的要求修正為自行決定頻率

·       在評估守規性的同時,增加採取行動的彈性要求

·       新增對維持其守規性狀態的知識及瞭解的要求

9.2.1

4.5.5

組織應於規劃的期間執行內部稽核以提供環境管理系統下列資訊: 
a)
是否符合: 
1)
組織本身對其環境管理系統的要求; 
2)
本國際標準的要求; 
b)
是否有效地實施及維持。

N/A

·       將舊版標準4.5.5的要求拆分為新版標準的兩個條款,其對內部稽核目的的內涵仍為一致

9.2.2

4.5.5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內部稽核方案,包括其內部稽核的頻率、方法、責任、規劃要求及報告。 
當建立內部稽核方案時,組織應考慮到所關注過程的環境的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更及先前稽核的結果。 
組織應: 
a)
定義每個稽核的稽核準則範圍 
b) 
選擇稽核員及執行稽核以確保稽核過程的客觀性及公正性; 
c)
確保稽核的結果對有關的管理階層報告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資訊作為實施稽核方案及稽核結果的證據。

(內部稽核)紀錄

·       建立內部稽核方案時,新增考慮影響組織的變更

·       新增保留內部稽核紀錄,包括稽核方案及結果的紀錄(請注意是稽核方案,非稽核計畫)

·       稽核方案包括頻率、方法、責任、規劃要求及報告

9.3

4.6

最高管理階層應於規劃的期間審查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的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管理階層審查應包括下列考慮: 
a)
來自先前管理階層審查行動的狀態 
b)
下列的變更 
1)
與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外部及內部議題; 
2)
利害相關者的需求及期望,包括守規義務; 
3)
其重大環境考量面; 
4)
風險和機會; 
c)
環境目標已經達成的程度 
d)
組織的環境績效資訊,包括下列趨勢 
1)
不符合及矯正措施; 
2)
監督及量測結果; 
3)
其守規義務的完成; 
4)
稽核結果; 
e) 
資源的適切性 
f)
來自利害相關者有關的溝通,包括抱怨 
g) 
持續改善機會 
管理階層審查的輸出應包括: 
環境管理系統之持續的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的結論 
與持續改善機會相關的決定 
與對環境管理系統變更的任何需求相關的決定,包括資源; 
— 
行動,如需要,當環境目標未達成時; 
— 
改善環境管理系統與其它業務過程之整合的機會,如需要; 
組織策略方向的任何暗示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資訊作為管理階層審查結果的證據。

(管理審查)紀錄

·       新版標準新增有關輸出的具體要求,基本上與輸入的項目對應

·       新增外部/內部議題、需求及期望、重大環境考量面、風險和機會等變更之審查

·       將環境績效的審查,擴大解釋為環境績效趨勢的審查

·       新增資源適切性的審查

·       舊版標準中對改善的建議的審查,新版標準稱為持續改善機會的審查,意涵已經不同

10.1 (New)

4.6

組織應決定改善的機會(參照9.19.29.3)和實施必要的行動以達成其環境管理系統的預期成果。

N/A

·       新增決定改善的機會,無文件化要求

10.2

4.5.3

不符合發生時,組織應: 
a) 
對不符合反應且,當適用時: 
1)
採取行動以管制及矯正之; 
2)
處理後果,包括減輕不利的環境衝擊; 
b)
評估行動的需求以消除不符合的原因,使其不再發生或不發生在別處,透過: 
1)
審查不符合; 
2)
決定不符合的原因; 
3)
決定是否有類似的不符合存在,或可能潛在地發生; 
c) 
實施任何需要的行動 
d) 
審查任何所採取矯正措施的有效性 
e)
對環境管理系統做成變更,如有必要。 
矯正措施應合適於所遇到不符合的影響的重大性,包括環境衝擊。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資訊作為下列的證據: 
不符合的本質及任何後續所採取的行動; 
任何矯正措施的結果。

(不符合及後續行動)紀錄 
(
矯正措施)紀錄

·       除防止再發外,新增防止其發生在別處的概念

·       舊版標準稱調查不符合,新版標準稱審查不符合

·       b), 3)有要求將不符合作水平展開討論的意涵

10.3 (New)

N/A

組織應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的適用性、適切性和有效性以提高環境績效

N/A

·       未能持續改善、未能提高環境績效,有開立不符合的空間

 

一個ISO 國際標準產生的文件進度如下:
WDO (Working Document) – 
工作組文件
WD (Working Draft) – 
工作組草案 
CD (Committee Draft) – 
委員會草案
DIS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國際標準草案 
Draft FDIS (Draft 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最終國際標準草案草稿 
FDIS (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最終國際標準草案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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