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徹底解決本市垃圾焚化廠營運後產生之灰渣,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開工興建本場,並於八十五年三月營運操作,工程總價26,360萬元整,為全國第一座之灰渣掩埋場。 為符合環保之要求,飛灰固化廠於八十七年八月開工興建,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完成全部驗收,工程總價2,958萬元整,同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營運操作,比環保署所規定飛灰必須固化期限提早了半年,是國內政府單位首座經營之垃圾飛灰固化處理廠。
本場以行政大樓為中樞向上為飛灰固化成品掩埋區向下為滲出水處理廠、飛灰固化廠,構成本場管理及營運區。
本場已取得2004年版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之驗証,現行依ISO 14001程序規定-P(計畫)D(執行)C(考核)A(改善)操作管理。垃圾焚化後飛灰其所含重金屬受到極惡劣環境下之酸雨淋洗後恐在環境中被溶出,故需經熔融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其溶出試驗結果應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溶出試驗標準(TCLP)再行掩埋,另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而底渣則經穩定化處理後,亦應低於溶出試驗標準後方可做級配等材料之再利用。
焚化爐藉由高溫燃燒過程將廢棄物快速氧化反應,其中廢棄物所含之礦物質及金屬鹽類在高溫被氧化後,形成凝縮之固體金屬氧化物及惰性物質,可統稱為灰渣。另因排出位置及危害性不同,通常大部分焚化爐底部排出者一般稱為爐渣或底渣(bottom ash),所排出之底渣,約為原垃圾重量15~20﹪,而其中細小粉塵微粒,由排氣夾帶出,經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收集者一般稱為飛灰(Fly Ash),所排出之飛灰約為原垃圾重量之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