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令94/9/EC(新方法)

1994323日,歐洲委員會採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


它規定了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範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式。


它是以法語“ATmosphèresEXplosibles”命名的。 擬用於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製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並貼附CE標誌,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範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麵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採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並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範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準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護水準

(2) 2類(Category 2)— 高防護水準

(3)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準

如果設備被用於012區,則類目數位後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 /1 /2

1G類設備  /2G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於202122區,則類目數位後跟一字母D(粉塵):

20 /21 /22

1D類設備/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準的保護,並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並且從200371日強制施行。

 

2ATEX1999/92/EC指令

ATEX1999/92/ECATEX 94/9/EC指令並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於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稱作ATEX137),規定了改進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於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建立並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1999/92/EC規定:

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

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

2區場所只能用12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製造商的責任。

 

3、老方法指令

相對於內部市場法規,“老方法”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截止到2003630,之後他們被廢止。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 這種情況從所採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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