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發佈日期:1995 / 6 / 29

指令實施日期:1997 / 1 / 1


升降機的定義

  •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機」的旨意是指用於特定高度的一種器具,具有一台沿著剛性的與地平面的夾角大於15度斜面的導軌移動的載車,並且是按預定用途運送:
    • 人員(乘客梯)。
    • 人員和貨物(客貨梯)。
    • 若載車容許時,貨物單獨運載,此乃指一個人可以毫無困難地進入載車,並且適於控制器位於載車內或一個人到達車內。
  • 沿著固定路線移動而不是沿著剛性導軌移動的升降機,應包括在本指令的適用範圍之內,例如:Scissor Lifts。


適用範圍

  • 在永久性建築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機。
  • 附錄Ⅳ中用於上列升降機的安全性部件,包含:
    • 門鎖裝置。
    • 轎廂安全鉗(煞車)。
    • 上下行限速裝置。
    • 緩衝器
      (a)能量蓄積減震器;或者是無襯墊的;或者帶反回運動的減震器。
      (b)能量消耗減震
    • 液壓頂升的防墜安全裝置(破裂閥)。
    • 帶電子元件安全開關形式的電氣安全裝置(安全回路)

適用標準

EN 81-1 (電梯)
EN 81-2 (液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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