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歐代
機械設備還必須在設計和製造指標上,達到該條令附件1關於工業衛生安全的規定。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EEA成員國以及試圖將其機械產品(或服務)打入EEA市場的非EEA成員國製造商(首次准入審核)。
機械條令是一系列促進歐洲市場一元化、增進歐盟(EU)成員國間自由貿易的“新規則”條令之一,旨在通過實施統一的衛生安全標準來掃除貿易障礙。
機械條令2006/42/EC的強制性規定(進入EEA的必要條件)和許多其他“新規則”產品條令相似,機械條令要求其適用範圍內的產品,必須要經過條令所規定的設計和製造指標的合格性評定,以滿足衛生安全方面的所有相關重要指標,形式則為以最終使用者語言書寫的符合性聲明書和買家須知(CE認證格式)。技術檔必須能有力的證明該機械產品能夠符合條令的所有規定,必須從產品的設計、製造和操作等指標上充分闡述其滿足條令所規定的衛生安全指標。
此類檔須保持10年以上並且在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下隨時備查。
非歐盟製造商履責的機構,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EAR) 是指由位於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製造商明確指定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該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製造商履行歐盟相關法律對該製造商所要求的特定職責,並全權承擔法律所要求的在EEA區域或歐共體內部關於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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