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6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

2. 不予指定固定尺寸,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位置上。

3. 如本體太小無法標印,應標印於最小單位包裝上。

4. 此審驗標誌依規定附加於產品上,其顏色單一,須清楚、容易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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