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品質管制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註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範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九條 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版權所有,盜用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