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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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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系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由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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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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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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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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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同時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於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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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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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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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哪些情形下,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得“延時”?(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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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時,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見第二問),這時候單位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而要將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其中有一種情形例外,就是對於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當他們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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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嗎?(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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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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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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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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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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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上述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不得不終止,是基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勞動者過錯造成的,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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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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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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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中國勞動仲裁網 |
勞動法(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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