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 Directive 2014/53/EU
1) RED產品范圍僅包括無線通讯和無線識别設備(如RFID,雷達,移動偵测等)。射频設備不用於通讯或者識别的會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的管控中
2) 有線通訊終端設備(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僅用於無線產品
3) 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纳入RED指令的範圍(之前涵蓋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中)
4) 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之前R&TTE的管控起始頻率是9千赫),而上限依然是3000兆赫
5) 公告機構評估意見(Notify Body Opinion )現已由“型式檢查證書” (DOC) 取代
6) 制造商只有在其品質體系經過公告機構评估過後,才能使用附上公告機構號碼的CE標誌(完全品質保証 - 型式高)
7) 二類設備向各國頻譜機構進行通告的要求不再需要 (各國通報)
8) 二類設備的標識(驚嘆號)不再需要,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装上 (CE ! )
9) 不再需要在用户手册中出現CE標誌,不過手册中必须注明射頻使用的頻段及發射功率
10 ) 個人評估用的套件不再受管控(即不需要進行RED認證)
11) 新指令要求使用統一的充電器
12) 制造商及進口商的地址及聯絡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户手册中
對於已經在歐盟市場上符合舊指令(R&TTE 1999/5/EC)的產品,仍然可以销售到2017年6月13號。而所有在2016年6月12號之後於歐盟市場銷售之產品就必須符合新的無線產品指令(2014/53/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