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2015年2月18日歐盟法院佐審官對REACH法規有關Article的認定做了建議,如今歐盟法院則已做最後裁決,追認之前佐審官的建議,認為REACH所謂的Article定義不應只著重於Article是否組裝而已。

歐盟法院引用REACH法規中對Article的定義為「物件其形狀、表面或是設計的功能大於其化學組成」,因此認為每一個組成複雜成品(Complex Article)的部件皆應視為一個Article,而且須遵循REACH法規Article 7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of substances in articles 與 Article 33 Duty to communicate information on substances in articles的要求;因此,電腦的電阻或連接器、腳踏車的底座或煞車皮、手機的螢幕或電池以及成衣上的鈕扣、拉鍊、裝飾或配件等都將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Article,而不是與成品一起被視為複雜的成品。

根據此裁決結果,若組成複雜成品的部件含SVHC超過0.1%時,製造商或進口商則須負起通知SVHC濃度等相關訊息的責任。

此裁決讓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修正將複雜的成品視為一個Article的做法。

現在,複雜成品中的部件皆被視為一個單獨的Article。因此製造商或進口商都須對各自產品中無論其大小或是重量的部件提供有關SVHC含量的資訊。

當產品於歐盟境外製造,而以進口方式至歐盟境內時,歐洲客戶由於需要確保有足夠的訊息來完成通知及提供相關資訊的要求,所以歐洲客戶將會以零件取代最終產品的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同樣的,歐洲境內的供應商與組裝商也必須遵守提供相關資料的規定。


資料來源: http://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5-09/cp150100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