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歐盟於2016年1月13日發布(EU) 2016/26法規,新增REACH附錄17第46a項目有關NPE限制條款。


NPE廣泛運用於清潔劑、乳化劑和界面活性劑,此類物質由於會分解產生烷基酚,具有生殖性毒性,因此被歐盟分類為致癌物。於紡織工業中NPE常被用作為洗滌劑和染色助劑。
事實上REACH附錄17早已提出對紡織、皮革、紙漿等生產過程中NPE的使用限制。但是歐盟發現市場上的紡織品仍含有少量殘留的NPE。因此提出(EU) 2016/26對紡織品中NPE的限制要求。內容如下:
從2021年2月3日起,不得將需用水洗滌NPE含量≥0.01%的紡織品,投入市場。
第1點不適用於二手紡織品或生產過程不使用NPE的再生紡織品製造的新紡織製品。
第1、2點中,“紡織品”定義為任何含有紡織纖維大於80%(重量百分比)的非成品、半成品或成品紡織品;或任何含有上述紡織品部件的產品,如:服裝、配件、室內紡織品、纖維製品、紗線、織物及針織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