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7
歐盟於2016年4月16日發佈指令2016/585/EU,修訂指令2011/65/EU附錄IV中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設備的排外項目。自指令發佈後20天後生效,各會員國必須於2017年2月28日前制定及頒布國內法令,並於2017年11月6日起實施,更新內容如下:
如果回收自包括體外診斷或電子顯微鏡等醫療設備及其配件的維修和更新備用部件,能在具有追溯系統的企業對企業(B to B)模式中使用並且事先通知消費者時,其鉛、鎘、六價鉻和多溴聯苯醚的限制將可豁免至:
(I) 2021年7月21日: 用於醫療設備 (不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
(II) 2023年7月21日: 用於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III) 2024年7月21日: 用於電子顯微鏡。

資料來源: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101.01.0012.01.ENG&toc=OJ:L:2016:101: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