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要求
原REACH附錄17要求禁止生產或於市場銷售刻意使用石綿的產品,但已使用的石棉產品則可持續使用到產品生命週期結束為止;然而在2011年豁免使用溫石綿的五處電解裝置,也僅剩下瑞典和德國兩處裝置仍持續運作。根據歐盟RCA與SEAC評估顯示,目前已有不需要溫石綿的電解裝置可替代,而且上述兩處企業也同意於2025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溫石綿替代改善;因此,歐盟據此修訂溫石綿的淘汰時程,在此寬限期間,使用單位需每年1月31日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製程中溫石綿的使用量。
無機胺鹽類常添加於纖維素絕緣材料(cellulose insulation)中作為阻燃劑使用,但在特定條件下此絕緣材料會釋放出氨氣,造成人體的危害,因此法國要求歐盟於REACH附錄17增加無機胺鹽類的限制。
SEAC評估企業需要兩年時間進行改善,以確保無機胺鹽類釋放氨含量低於限制要求,因此歐盟要求自2018年7月14日起,除非纖維素絕緣材料或混合物其氨氣的排放量在一定的測試條件下小於 3 ppm (體積濃度2.12 mg/m3),否則不得於市場販售或使用纖維素絕緣材料或混合物。
供應商必須提供下游廠商有關纖維素絕緣材料或混合物的最大負載率 (密度與厚度表示);而使用者必須確保使用上述混合物或產品時,不會超過供應商所要求的最大負載率。
此外,如果會員國根據REACH法規第129條執行時,則上述要求適用於執行日起。
測試時間至少14天,取代原28天規定
測試過程中,每日須測量氨氣含量一次
測試過程中,氨氣釋放量不得達到或超過限值
相對溼度調整為90%,取代原50%規定
負載率應以密度與厚度表示。
法規來源: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6/1005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6R1005&rid=1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6/1017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6R1017&r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