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7
繼美國能源部(DOC)之後,加州能效委員會(CEC)於2016年9月8日發佈通知,明確指出電池充電器系統將採取新的測試方法: 10 CFR Section 430.23(aa) - Appendix Y to Subpart B of Part 430 (2016年6月20日生效),此測試方法將於2016年11月16日強制執行。
執行日期:
所有依據原測試方法認證的消費類電池充電器 將於2016年11月16日在MAEDBS上存檔;
為確保產品於有效資料庫中留檔,製造商應在2016年11月16日之後使用新的聯邦測試方法對其產品進行重新測試和認證;
2016年11月16日前依據原測試方法生產和認證的產品,在生效日期後仍可於加州銷售,但需在資料庫中存檔。  
 
主要變更:
對多電壓、多容量的電池選樣規則的變更;
待機功率和其他低功率模式的測試與國際標準IEC 62301進行協調;
備用電池和不斷電供應系統不在調整範圍內,這些設備仍應依據加州標題 20有關電池充電器系統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認證;
鉛酸電池需進行預處理;
增加抽樣方法 (CFR 429.11(b) 和CFR 429.39),以決定電池充電器能耗的代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