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隨著世界各國逐漸重視綠色環保要求,各國紛紛跟歐盟的腳步,將電機電子類產品有害物質的含量納入管理,
台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考量歐盟、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RoHS的管制作法,將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
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納入「應施檢驗商品」標準,透過階段性的規劃,逐步
將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納入RoHS要求,要求廠商確實標示有害物質且逐步降低有害物質含量。
台灣RoHS – CNS 15663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102年7月30日公佈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作為台灣
對於電機電子類產品有害物質含量的自願性符合標準,同時提出以CNS 15050「電機電子產品–六種管制物質
(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測定法」與CNS 15479 「螢光燈管中汞含量測定法」,作為
有害物質的測試方法。
CNS 15663標準整理:
| 法規性質 | 自願性符合標準 |
| 產品定義 | 同歐盟RoHS,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直流1500V以下的設備 |
| 適用範圍 | 除了醫療設備與監控設備之外,其他與歐盟RoHS相同 |
| 功能認定 | 主要功能為利用電流或電磁場運作的設備 |
| 豁免有效期限 | 無規定 (除非CNS 15663標準改版修訂) |
| 有害物質項目 | Pb、Cd、Hg、Cr6+、PBBs、PBDEs |
| 有害物質濃度 | 與歐盟RoHS要求相同 (除Cd為100ppm之外,其餘皆1000ppm) |
| 材質要求 | 均質材質 |
| 文件要求 | 無 |
| 標示要求 | 含有標示 |
含有標示:
根據第5節規定,電機電子類產品應於產品外觀、外包裝紙箱或是型錄說明等處,標示有害物質分布情形,
「含有標示」方法分成下列兩種:
1. 採用表列方式
2. 採用敘述方式
當「單元」的限用物質屬於排外項目,且其他限用物質含量未超過含量基準值時,含有情況可以用敘述
方式標示。
例如:「設備名稱:液晶電視機,型號:YYY」中僅玻璃面板及配件含鉛,但鉛屬於排除項目。
台灣應施檢驗簡介: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因此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逐步將CNS 15663要求納入「應施檢驗」標準之中,以避免國人暴露於有害物質中。
證書有效期限:
1. 新申請者
● 依修正前標準申請者,以標準生效日為有效期限。
● 標準生效日前,依修正後標準申請者,證書期限自生效日起三年。
● 標準生效日後,依修正後標準申請者,證書有效期限三年。
2. 換證、展延
● 標準生效日前,依修正前標準申請者,以標準生效日為有效期限。
● 標準生效日前,依修正後標準申請者,維持原證書有效期限或是展延三年。
● 標準生效日後,未依修正後標準申請者,廢止其證書。
證書申請文件:
1. 新申請者
應持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技術文件、指定資料、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與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辦理。
2. 換證、展延
應提供原證書、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與樣張(如表1、表2)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辦理。
商品檢驗標識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並於產品處張貼如下標籤 (R字軌與T 字軌標籤)。
後市場監測: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根據「應施檢驗」執行概況進行後市場管理作業,根據「商品檢驗法」第49條規定,如果需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要求企業於限期28個工作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所需。
提供文件包含:
● 測試作業:商品依IEC 62321、CNS 15050所作的相關測試。
● 適當之品質管理措施:
例如:以EN 50581、QC080000等品管文件證明聲明書內容持續有效的相關資料。
目前須符合CNS 15663標準的「應施檢驗商品」:
| 商品名稱 | 公告日期 | 發文文號 | 生效日期 |
|
l 開飲機(包括包裝飲用水供水式開飲機, |
105年04月06日 | 經標三字第10530001460號 | 105年12月1日 |
|
l 自動資料處理機 (具有透過行動通信業者 門號通信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者除外) |
104年12月29日 | 經標三字第10430007280號 | 106年7月1日 |
| l 印表機 | |||
| l 影像複印機 | |||
| l 電視機 (包含CRT或LCD) | |||
| l 監視器 (顯示器) | |||
| l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 | |||
|
l 網路多媒體播放器 (包含有線與無線,具有 通訊功能之機上盒,互換資訊與接收電視 訊號) |
104年12月29日 | 經標三字第10430007390號 | 106年7月1日 |
| l 投影機 (內投式或外投式) |
目前預計須符合CNS 15663標準的「應施檢驗商品」:
| 商品名稱 | 預計生效日期 |
| l 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電子式安定器商品 | 106年7月1日 |
| l 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 | 107年1月1日 |
| l 無線電鍵盤等91項資訊類及影音類應施檢驗商品 | 107年1月1日 |
| l 飲水供應機商品 | 107年1月1日 |
| l 電毯等 63 項商品 | 108年1月1 日 |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http://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4116&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