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提出限制PVC材質的鉛含量要求意見書
以下為提出的限制內容:
1. PVC聚合物或共聚物的鉛化合物(以金屬鉛計),鉛含量等於或大於0.1%者,將不得上市或用於其他產品或零件。
2. 第(1)款限制要求自生效日起24個月後適用。
3. 第(1)款的限制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如果鉛含量(以金屬鉛計)不超過PVC材料的1% (重量比),則以下含有回收PVC材料的產品,自生效日後可使用
15年。
- 建築用途,例如:隔板、門、百葉窗、圍欄、屋頂溝槽等
- 電纜管道
- 管材、家具等配件
- 非飲用水用的管材,如果回收PVC用於多層管材,並且使用完全符合第(1)款要求的PVC層包覆
(b) 用於鉛酸電池中的PVC-silica隔板,自生效日後可使用10年。
(c) 規範於附錄17第63項第7段中可放入口中產品 (原規定為0.05%)。
(d) 已有其他立法要求。
- 食品容器法規Regulation (EU) No 10/2011
- RoHS指令Directive 2011/65/EU
- 包材指令Directive 94/62/EC
- 玩具指令Directive 2009/48/EC
4. 第(1)款規定不適用於法規生效日後24個月前首次上市的產品。
資料來源:
https://echa.europa.eu/registry-of-submitted-restriction-proposal-intentions/-/substance-rev/15539/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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