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CLP)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所有在歐盟市場的化學產品都必須根據CLP規定進行分類、標籤與包裝,如果化學不能符合此規定者,必須下架不能繼續販售。
CLP規定
自2009年1月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CLP)生效以來,分別在2010年12月1日取代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67/548/EEC (DSD)指令,2015年6月1日取代Dangerous Preparations Directive 1999/45/EC (DPD)指令,CLP成為歐盟唯一適用於物質與混合物分類、標籤與包裝的法規。
雖然CLP於2015年6月1日取代DPD指令,但是當時並未要求市場上的產品必須回收變更標籤內容,然而,根據CLP Article 4規定,化學品供應商必須在產品置於市場前,必須CLP進行分類、標籤與包裝,否則不得於市場上販售,所以CLP還是訂出企業須於2017年6月1日以前更新市場上化學產品的標籤與包裝資訊的規定。
CLP的標籤內容是甚?
CLP是根據聯合國同意的Globally Harmonised System (GHS)所制定,是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籤與包裝提出的要求,其目的是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提供高度的保護,以及物質、混合物、物品的自由流通;根據CLP規定,化學品的標籤應包含以下訊息
(1) 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電話Supplier identifiers。
(2) 物質或混合物的數(含)量,除非該數量在包裝的其他地方標示Quantity。
(3) 產品識別資訊Product identifiers:物質分類更新。
(4) 危害圖像Hazard pictograms:9種紅色菱形框。
(5) 警語Signal word:「Danger」與「Warning」兩種。
(6) 危險說明Hazard statements:「H」短語描述,敘述內容更新。
(7) 預防措施Precautionary statements:「P」短語描述,敘述內容更新。
(8) 補充說明Supplemental information:新增,與GHS規定不同。
CLP與DSD、DPD對照表
|
項目 |
DSD、DPD用字 |
CLP 用字 |
|
混合物名稱 |
Preparation配製品 |
Mixture混合物 |
|
危害名稱 |
Dangerous危險性 |
Hazardous危害性 |
|
類別名稱 |
Category of Danger危險分類 |
Hazard category危害分類 |
|
警語 |
簡短文字說明, 例如:「Explosive爆炸性」、「Corrosive腐蝕性」 |
只有兩種,「Danger危險」、「Warning警告」 |
|
圖標 |
黑框與背景為橘色的黑色圖標
|
紅框菱形與背景為白色的黑色圖標
|
|
圖標名稱 |
Danger Symbol 危險標識 |
Pictogram 圖像符號 |
|
危害說明 |
Risk phrase (R phrase),例如:R38: Irritating to the skin |
Hazard statement (H phrase),例如:H315: Causes skin irritation |
|
預防說明 |
Safety phrase (S phrase),例如:S2: Keep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 |
precautionary statement (P phrase),例如:P102: Keep out of reach of childr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