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剛果與周邊國家的武裝部隊常利用3T1G的開採做為經濟來源,造成區域性重大的流血衝突,因此美國於2012年8月22日通過「Dodd-Frank衝突礦產」法案,要求美國公開發行的公司,每年需填寫SD表(Form SD),申報從2013年開始的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使用「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
衝突礦產因為具有跨國與區域的現實問題,所以歐盟於2017年5月19日官方公報上發布Regulation (EU) 2017/821,做為歐盟版的「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法規。
根據法規要求,自2021年1 月1 日之後,歐盟境內對於3T1G衝突礦產(鎢(tungsten)、錫(Tin)、鉭(Tantalum)與金(Gold))的進口商Importers、冶煉廠Smelters與精煉廠Refiners在年進口量超過設定的門檻時,必須進行強制性盡職調查,以確認3T1G來自非衝突地區。
歐盟與美國衝突礦產法規比較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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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美國 |
歐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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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要求對象 |
所有在美國公開發行的公司 |
僅針對「上游」企業,如:採礦商、原料貿易商、冶煉廠;「下游」企業,如:元件製造商、承包製造商、組裝廠與個人使用不在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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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礦產來源 |
剛果民主共和國及週邊國家 |
任何潛在的衝突地區,只要區域發生以下情形者 例如:非洲西部、中非、部分地區(南美洲、東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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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門檻設定 |
無 |
有,年進口量超過Annex I設定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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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審核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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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審核 |
無使用衝突礦產 |
原料來自Annex II的冶煉廠和精煉廠 (目前尚未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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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原則 |
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 (GAGAS) |
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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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美國證管會 |
見Annex III成員國主管部門 (目前尚未建置) |
歐盟官網: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in-focus/conflict-minerals-regulation/regulation-explained/
法規原文: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130.01.0001.01.ENG
&toc=OJ:L:2017:130: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