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7

由於剛果與周邊國家的武裝部隊常利用3T1G的開採做為經濟來源,造成區域性重大的流血衝突,因此美國於2012822日通過「Dodd-Frank衝突礦產」法案,要求美國公開發行的公司,每年需填寫SD(Form SD),申報從2013年開始的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使用「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

 

衝突礦產因為具有跨國與區域的現實問題,所以歐盟於2017519日官方公報上發布Regulation (EU) 2017/821,做為歐盟版的「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法規。

 

根據法規要求,自2021日之後,歐盟境內對於3T1G衝突礦產((tungsten)、錫(Tin)、鉭(Tantalum)與金(Gold))的進口商Importers、冶煉廠Smelters與精煉廠Refiners在年進口量超過設定的門檻時,必須進行強制性盡職調查,以確認3T1G來自非衝突地區。

 

歐盟與美國衝突礦產法規比較表如下:

項目

美國

歐盟

法規要求對象

所有在美國公開發行的公司

僅針對「上游」企業,如:採礦商、原料貿易商、冶煉廠;「下游」企業,如:元件製造商、承包製造商、組裝廠與個人使用不在範圍內。

衝突礦產來源

剛果民主共和國及週邊國家

任何潛在的衝突地區,只要區域發生以下情形者 
1.
   受到衝突礦產的高度需求的影響,
2.  與
國家發生內戰,削弱當局有效管理能力

例如:非洲西部、中非、部分地區(南美洲、東亞)

調查門檻設定

有,年進口量超過Annex I設定門檻

第三方審核

需要

需要

豁免審核

無使用衝突礦產

原料來自Annex II的冶煉廠和精煉廠 (目前尚未建置)

調查原則

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 (GAGAS)

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主管機關

美國證管會

Annex III成員國主管部門 (目前尚未建置)

 

歐盟官網: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in-focus/conflict-minerals-regulation/regulation-explained/

 

法規原文: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130.01.0001.01.ENG
&toc=OJ:L:2017:130: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