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4年12月25日修正「行動寬頻行動臺技術規範」部分規定,亦將名稱修正為「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且於105年3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頻段
    (a) 分時雙工2500MHz與2600MHz頻段 (2570MHz~2620MHz)
    (b) 分頻雙工或分時雙工,2500MHz與2600MHz頻段
         (此兩段範圍為兩種分工模式皆可使用,採分頻雙工,其上行2500MHz~2570MHz;下行2620MHz~2690MHz)
2. 新增各測項的RB參數
3. 新增TDD之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4. 修正頻率容許差度的測試方式
5. 新增2500MHz與2600MHz頻段的電波功率密度限制值
6. 修正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 (Public Warning System,PWS) 的測試內容,配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規劃,修正現行規定的用語,且增訂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碼及其顯示語言、類別名稱。

參考 3GPP TS22.268、TS23.041及ATIS-TIA-J-STD-100等國際規範,增訂終端設備於接收訊息時應顯示訊息內容功能及產生告警聲響、振動信號等規定。另刪除現行規定5.14.2至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