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7
美國加州眾議院議員沙爾達納(Saldana)於2006年12月4日提出AB 48法案,將修訂現行加州RoHS法案關於禁止銷售含有四大重金屬之「特定電子設備」狹義產品種類。該法案將管制範圍從現行的「特定電子設備」(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擴大至與歐盟RoHS指令一致。

擴大管制範圍 依據2003年通過的《電子廢棄物回收法》中規定,違反歐盟RoHS指令中四項重金屬含量而在歐盟禁止銷售的「特定電子設備」亦禁止在加州販賣。「特定電子設備」的定義僅包括顯示器螢幕等於或大於4英吋(以對角線測量)的電子設備,而AB 48法案將修訂並擴大「特定電子設備」的管制範圍,其定義包括: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的設備,或者產生、轉換、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 歐盟2002/96/EC (WEEE) 指令Article 2所定義的設備; 交流電小於1,000伏特與直流電小於1,500伏特的設備;及 歐盟RoHS指令Article 2.1所定義的設備。 排除的電子設備

AB48法案排除:以電線安裝於電子系統或機械系統之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以及無法輕易分離的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便於攜帶及使用電子插座以連接電源的電子設備,並非固定安裝電子設備,因此不在上述排除的定義範圍內。)

除此之外,該法案亦將豁免包括下列

a) 不在ROHS指令管制範圍的電子設備或零件 b) 為符合實驗室、聯邦政府或美國各州關於消費者、健康或安全要求的規定,而含有特定物質的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 c) 刷新或重複利用的設備 d) 用於修理及延長電子設備使用壽命的備用零件 另外,該法案規定電子設備或其零件,假如最初為ROHS指令的排外項目,但是隨後又涵蓋在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而禁止銷售,則至少應在歐盟正式實施禁令24個月以後才能禁止於加州銷售。

該法案要求加州有毒物質管理部(DTSC)採納規定:除了實施現行顯示器設備之管制外,同時列管AB 48法案所修正的電子設備,該法案預計於2010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