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2006年12月4日時,美國加州眾議院議員沙爾達納(Saldana)提出AB 48法案,內容為將修訂現行加州RoHS法案關於禁止銷售含有四大重金屬之「特定電子設備」狹義產品種類。該法案將管制範圍從現行的「特定電子設備」(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擴大至與歐盟RoHS指令一致。AB 48法案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無法在歐盟內銷售之電子設備也禁止在加州境內販售。加州有毒物質管理部(DTSC)也要求電子設備製造商在其提出要求的28天內,必須備齊及繳交相關技術文件或證明,以示製造商所販售之產品並無違反歐盟RoHS法令。


擴大「特定電子設備」管制範圍

根據2003年通過的《電子廢棄物回收法》中規定,不符合歐盟RoHS指令中四項重金屬含量而在歐盟禁止銷售的「特定電子設備」,亦禁止在加州販賣。「特定電子設備」的定義僅包括顯示器螢幕等於或大於4英吋(以對角線測量)的電子設備,而AB 48法案將修訂並擴大「特定電子設備」的管制範圍,其定義包括: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的設備,或者產生、轉換、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歐盟2002/96/EC (WEEE) 指令Article 2所定義的設備;交流電小於1,000伏特與直流電小於1,500伏特的設備;及歐盟RoHS指令Article 2.1所定義的設備。 排外的電子設備


AB48法案排外的設備為:以電線安裝於電子系統或機械系統之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以及無法輕易分離的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便於攜帶及使用電子插座以連接電源的電子設備,並非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不在上述排除的定義範圍內。) 除此之外,該法案豁免也包括下列:            

A. 不在RoHS指令管制範圍的電子設備或零件;

B. 為符合實驗室、聯邦政府或美國各州關於消費者、健康或安全要求的規定,而含有特定物質的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
C. 刷新或重複利用的設備;及

D. 用於修理及延長電子設備使用壽命的備用零件。


另外,該法案規定電子設備或其零件,假如最初為RoHS指令的排外項目,但是隨後又涵蓋在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而禁止銷售,則至少應在歐盟正式實施禁令24個月以後才能禁止於加州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