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The Enforcement Ordinance of the Act on th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nd Vehicles - 2007年12月28日
規範 The Enforcement Regulation of the Act on th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nd Vehicles - 2007年12月31日
法令上的主要規定將於2008年7月1日生效。
2008年7月1日後上市的產品將受此法案管制和執行。 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這段期間上市的產品從2011年1月1日起需符合此法案規範。
法令要求 (The Enforcement Ordinance of the Act)
產品內使用有害物質的管制 有害物質的濃度限值 建立年度回收率 有害物質的濃度限值的符合聲明 提供回收資訊 強制電子電機設備的回收率 廢棄車輛的回收率和步驟 共同回收計畫體系的許可 廢棄車輛的回收成效報告 廢棄車輛回收業者登記註冊
規範包含 (The Enforcement Regulation of the Act)
電子電機設備的回收步驟和標準 回收要求執行計畫報告 回收要求執行報告 廢棄車輛回收業者登記註冊的標準
韓國長期製造商責任系統
自2003年1月1日於Act on the Promotion of Resources Saving and Recycling下引進長期製造商責任系統,直接的回收義務便強加在製造大量廢料產品和包裝材料的製造商和進口商身上。當製造生產或進口電視組合、冰箱、洗碗機、空調、電腦、音響、或手機(含電池和充電器),作業工廠被要求分別回收從這些產品排出的廢棄物或包裝,或與廢棄物處理工廠訂合約,或給付適當的費用給廢棄物回收工業互助組織。回收電子產品時,作業工廠必須透過中級處理過程再利用可回收的部份,並且回收或輸出可回收的材料。當賣出被強制管制的新產品時,賣家必須從顧客收集向顧客徵收額外費用的丟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