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電池指令2006/66/EC問答集彙整(I) 

自2006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的電池指令2006/66/EC適用於所有市場銷售的電池/蓄電池。根據規定,會員國應於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歐盟在2008年4月再度更新其問答集內容,日後也將不定期更新。


指令中的防禦措施(Preventive measures)

此項指令限制所有電池中汞的使用。另外也限制可攜式電池中鎘的使用,但是用於緊急和警報系統的可攜式電池被列為排外。


電池收集規定 電池指令的目標為大量收集廢棄電池/蓄電池。


消費者應該在免費和無須購買新電池的情形下將廢棄可攜式電池帶回至收集站 批發商業者在販售電池時應收集廢棄電池 工業電池的製造商有其責任從終端使用者手上收集工業電池 車輛電池的製造商應針對沒有透過ELV指令下收集的廢棄車輛電池成立收集方案 電池回收處理規定 所有收集起來的電池都需回收處理。然而、會員國可將含有汞、鎘、或是鉛的廢棄電池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以掩埋方式處理。


經過衝擊評估後的淘汰( phase out )重金屬國家策略為以廢棄掩埋方式取代回收處理 沒有可執行的終端市場 電池收集、處理、以及回收費用 電池生產者必須籌備管理廢棄電池收集、處理、以及回收的費用。生產者和工業/車輛電池的使用者之間可約定替代的財務協議。同時、生產者須負責廢棄電池收集、處理、以及回收的公共資訊宣導活動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