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電池指令2006/66/EC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英國於日前揭示其將於2008年9月26日起生效的新法令。而芬蘭、西班牙、奧地利…等多國也陸續完成指令轉換。


規範內容 電池和蓄電池(上市)法令2008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Placing on the Market) Regulations 2008;SI No. 2008/2164) 轉換電池指令2006/66/EC的規定為英國法律,列出將電池置於市場銷售時須遵守的技術性要求,例如:

禁止生產汞含量超過0.0005%(以重量計算)以及鎘含量超過0.002%(以重量計算)的電池 為了促進回收率而規範的電池標示,包括垃圾桶畫叉圖案(crossed-out wheeled bin symbol) 電池中的鉛、鎘、汞含量超過規定限值時,必需標示超過限值的化學符號 市場相關規範 法令內容也包含電池之陳列販售。英國商業、企業與制度改良部 (BERR) 所公告之電池指南也解釋唯有自2008年9月26日起上市卻不符合規定的電池將被禁止販售並要求下架。


法令中也提出針對移除設備中廢電池,產品設計和缺乏指導終端使用者移除廢電池可能引起的困難之處。而英國商業、企業與制度改良部之電池指南也聲明:法令旨在確保市場上不會有任何被設計成無法簡易移除廢棄電池的設備

生產者應確保有操作指南,說明如何安全地移除設備中的廢棄電池,若有需要,可適當地告知終端使用者安裝的電池類型 完整的法令內容預計將於2008年8月底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