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於2008年8月23日發行的歐盟官方公報中發表了在2008年8月1日裁定的2008/689/EC指令,該指令修訂ELV(End-of-Life Vehicles)車輛廢棄指令2000/53/EC的附錄II。該附錄為針對ELV指令中條款4(2)(a)的排外清單,而此修訂指令已於2008年8月26日起生效
無法避免使用或仍無替代物質的重金屬則繼續列為排外項目。而歐盟委員會將定期審視該排外項目,給予足夠的時間在未來淘汰。
2005/438/EC指令准許2003年7月1日後上市的車輛零配件安裝於2003年7月1日前上市的車輛(即基於安全理由,2003年7月1日前上市的車輛只能使用原始零配件(即含有重金屬)才能進行維修。在此特定情況下,不符合上述排外的零配件仍可被使用)。 ELV指令 歐盟於2000年10月21日正式公告ELV車輛廢棄指令。
各會員國需於2002年4月21日以前根據該指令制定國內法,並確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中(包括材質與零件)四項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含量不能超過制定的濃度上限值。均質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所含的鉛、六價鉻和汞,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1 %;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