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2008年9月15日發行的歐盟官方公報中,委員會公佈2008年8月21日裁定的2008/58/EC指令,並於2008年10月5日開始生效。此為危險物質指令67/548/EEC的第30次修訂,歐盟各會員國必須於2009年6月1日前將該指令轉換為國內法。


2008/58/EC修訂內容 

2008/58/EC指令,修訂67/548/EEC指令對危險物質之分類、包裝及標示之規範,此乃因部分新物質或現有物質之分類及標示資訊須予以更新。此次附錄I物質清單:共列入800多種化學物質(近290種致癌、導致基因突變和影響生殖能力的CMR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物質) 新增380個物質 對516個物質的分類與標籤進行修改 刪除了3個物質 刪除附錄I中的Note 6 及其相關資料 其主要內容修訂方向: 例如,苯(benzene)已被列為致突變物質(mutagen)。因此,所有含有苯之物質均應予以區隔分類


含鎳(Nickel)合金產品導致人體過敏的主因為鎳的釋出量,而非合金含鎳的比例。因此Note 7於附錄I含鎳之合金產品,應針對釋出鎳的量予以分類(如每週每平方公分鎳的釋出量),而非依合金含鎳的濃度比例作區分


當測試結果顯示某物質的特定形式有不同的物理化學(Physicochemical)特性時,即不適用於附錄I中該物質原有物理化學特性的分類標籤 相關化學物質的修定內容,請參閱2008/58/EC指令。


67/548/EEC依據危險物質之分類、包裝及標示之規範指令67/548/EEC (Directive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of dangerous substances),歐盟境內所有化學物質供應商及進口商必須按照該指令規範將化學物質分類並且附上適當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