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歐洲化學總署正式公告15項高關注物質 

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會員國委員會於2008年10月7日及8日在芬蘭赫爾辛基召開會議,依照委員會決議,將公告需經授權之15項高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於官方網頁。
15項SVHC 

● 蒽 (Anthracene) ● 短鏈氯化石蠟(C10-13) ●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 氧化雙三丁基錫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氯化鈷 ● 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BBP) ● 五氧化二砷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 三氧化二砷 ● 二甲苯麝香 ● 三乙基砷酸鹽 ● 六溴環十二烷 ● 砷酸氫鉛 ● 重鉻酸鈉二水合物蒽 SVHC候選清單於2008年7月由7個會員國依照REACH指令中附錄十五格式提交,共建議16項化學物質,並於2008年7至8月公告並接受公眾商議。


基於利害關係人以及會員國意見,會員國委員會於會議中,一致確認除了“三乙基砷酸鹽”已在公告商議階段時無異議通過成為高關注物質外,另14項化學物質並列為須經授權之高關注物質。而先前被列入建議清單中的“環十二烷”,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依照article 57條,該物質並未有足夠科學數據應被判定為高關注物質。


REACH法規第33條第2項要求:零售商與製造商應履行產品中物質資訊揭露之義務。當消費者提出產品中是否含有SVHC之詢問時,供應商應於45天內提出說明產品中是否含有濃度高於0.1%(w/w)的SVHC。若有則需提供該物質的化學名稱及安全使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