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歐盟及歐洲經濟共同區的生產者或成品進口商的成品若含有REACH指令中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上之任一物質,其濃度超過0.1%且超過一噸(被生產或被進口成品中每年每家公司),生產者或者是成品進口商者必須義務性地通報歐洲化學總署。相關通報時間規定如下:
2010年12月1日之前所公告之SVHC,其通報時間不得晚於2011年6月1日。
2010年12月1日當日及之後被納入之SVHC,其通報時間不得晚於該項物質被納入後六個月。 最新公告 REACH FAQ 2.3版 - 於2008/11/06公告,此版新增六個與註冊相關之問題。 (僅提供英文版)

附錄五及廢棄物之指導綱要草案 - 歐盟執行委員會已完成並公告附錄五、廢棄物及回收物質之指導綱要草案。這兩份文件已經交付給歐洲化學總署作為未來與會員國及利害關係人的合作與開發。 此外,REACH法規中附錄17之危險物質亦將於2009/06/01開始執行。 


高關注物質(SVHC)規定REACH法規第33條第2項要求:零售商與製造商應履行產品中物質資訊揭露之義務。當消費者提出產品中是否含有SVHC之詢問時,供應商應於45天內提出說明產品中是否含有濃度高於0.1% (w/w)的SVHC,若有則需提供該物質的化學名稱及安全使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