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69/EEC 為《有害化學物質限用指令》,從1976年公佈至今,已經過數十次修訂。隨著REACH法規當中的附錄17於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76/769EEC 以及其增訂法規也隨之廢止,所有內容移入附錄17持續施行。目前REACH附錄17《危險物質的製造、販賣、使用限制》已有58類物質,列入附錄17中的危險化學物質,將受到限制,不得自由製造、販賣、使用。
自2009年6月1日起,歐盟會員國可以提交準備禁用物質(新的禁限用項目)的計劃書,而歐盟執行委員會可要求ECHA準備相關參考文件。依照ECHA目前獲得資訊,會員國們計畫要在2010年的春天首次提交新的禁用物質名單。歐盟執行委員會也將依據ECHA所提出之文件審查,做出是否納入附錄17中禁限用物質之決定。
概要指導文件(Guidance in a nutshell) 歐洲化學總署為了讓工業界更易於理解該署所公佈的相對應文件,正在製作一系列簡短版本指導文件。這些文件主要是針對工業界中(包含中小型企業)的管理者以簡要的方式解釋完整指導綱要中的主要元素,以及提供從不同觀點執行REACH的概要。然而當閱讀者針對細節有所疑慮時,還是應參考完整文件為佳。
成品要求(Guidance in a Nutshell -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 成品中的高關注物質(SVHC)應在被納入授權物質的候選清單後,最遲6個月內必須進行通報(notification),值得注意的是通報自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
法律責任適用於SVHC被納入授權物質的候選清單前就已經被生產者或進口商生產及或進口入EEA,並在SVHC項目被納入授權物質的候選清單後供應的成品。因此成品的供應日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