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Öko test委託的民眾於4月中旬寄出詢問信給製造商,依法規要求該製造商有責任於45天內回覆。BauA官員說如果該製造商不遵從,將依據化學品規章予以罰款。
附錄XVII新增六項危險物質
歐盟執委會於2009年6月26日公告EC第552/2009號法規,此法規主要為修正REACH法規附錄XVII《危險物質的製造、販賣、使用限制》內容。將原先規定的52類危險物質新增為58類。自2009年6月26日起,於歐盟市場製造、販售之化學物質、混合物或成品,皆需符合此法規的要求,否則將被要求下架,不得於歐盟境內販售。下表為新增危險物質之部分資訊:
化學物質(群組)或混合物中之化學物質名稱 限制條件 (舉例,非完整內容) 53. 全氟辛烷磺酸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
C8F17SO2X (X= OH, 金屬鹽類, 鹵化物, 氨基化合物,其他衍生物包含聚合物)
不得銷售含有PFOS濃度等於或超過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以及濃度≧1μg/ m2的紡織品或塗料。 54. 二乙二醇單甲醚
2-(2-methoxyethoxy)ethanol (DEGME)
CAS No 111-77-3
自2010/6/27後,油漆,油漆清潔劑、清潔劑、光亮劑、乳膠、地板黏膠
當其濃度≧0.1% (w/w) ,則不能於市場上販售。
55. 二甘醇一丁醚
2-(2-butoxyethoxy)ethanol (DEGBE)
CAS No 112-34-5
EC No 203-961-6
自2010 /6/1後,噴漆及噴霧式清潔劑含量不得超過3%;
自2010/12/27後,噴漆及噴霧式清潔劑全面禁用此物質;
56. 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
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 (MDI)
CAS No 26447-40-5
EC No 247-714-0
自2010/12/27 後,添加或合成物中的MDI 濃度≧0.1% (w/w),則不能於市場上販售。 57. 環己烷
Cyclohexane
CAS No 110-82-7
EC No 203-806-2
以氯丁橡膠做為基底的接著劑(Neoprene - based contact adhesives),若濃度大於1000ppm,且容量超過350克,自2010/6/1後不得於市場上販售。 58. 硝酸氨
Ammonium nitrate (AN)
CAS No 6484-52-2
EC No 229-347-8
自2010/6/27後,除非肥料符合歐盟2003/2003/EC 附錄III中關於高含氮量的硝酸氨肥料技術規範;固體肥料(無論單純硝酸氨或組成物),與硝酸氨有關的氮含量不得超過28%(w/w),否則不能於市場上販售 完整內容,請參考原始文件。
SafeGuardS技術公告 歐盟的所有行業面臨著越來越多法規的考驗。形形色色的歐盟法規都要求消費品在標籤、包裝、設計和安全方面符合其各式各樣的標準。要符合這些法規及補充條款的標準是比較艱難的。而且,一旦達不到標準,產生的後果也越來越嚴重,與此同時,媒體也都迫不及待地想曝光這些潛在的恐慌,而帶來後果卻只會由商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