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2009年9月3日,歐盟理事會秘書處向歐盟成員國代表提出新的RoHS指令修訂草案。去年12月3日,歐洲委員會首次提出RoHS指令的修訂草案,修訂的目的在於加強指令的嚴謹度、提高生產者責任以及加強歐盟會員國的市場監督機制。第一次修訂草案提出後,由於收到相當多的回饋意見,歐盟在協調各方意見後,提出了第二次的修訂草案。


新草案的一個重要變化是:涵蓋所有的電子電氣設備,除非是特別指明排除在外的電子電氣設備。原草案的附件I和附件II(分別列出電子電氣設備的類別以及所屬各類別的產品清單)已從新草案中刪除。。新草案在不適用的產品名單增加了大型固定工業工具(large-scale 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風琴樂器(musical pipe organs)。理事會主席也要求成員國代表考慮有關排除產品範圍這方面的問題。


新草案沒有加入新增的禁用物質。RoHS指令的要旨在於限制電子電氣設備中特定的有害物質。草案第4條“預防”中規定:電子電氣設備,包括投放市場用作維修或再使用的備用零件,不得含有附件IV所列的物質。附件IV所列的物質在現行RoHS指令中已經限制使用,即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
RoHS修訂草案亦載有多項生產商、進口商和分銷商應負的責任。於電子電氣設備在投放歐盟市場前,進口商將須確保生產商已經進行適當的合格評估。進口商亦須於電子電氣設備標示其產品名稱,商號或商標,以及聯絡地址;若不可行,則應於電子電氣設備的包裝或所附的文件上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