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2010年11月24日,歐盟議會完成RoHS 指令的一讀修訂草案(包括28條條款和8個附件)。 RoHS指令的一讀修訂草案並未新增任何限制使用物質,仍維持現行指令所限制的6種禁用物質(見修訂草案附件II)。修訂草案規定,歐委員會須於新指令生效後進行檢討,考慮是否需要修訂禁用物質清單,並且採納更加透明和有效的“審查或修訂禁用物質清單”的機制,使將來物質的禁用能夠基於科學證據和特定標準。


此外,若禁用物質未能有合適的替代物質,則仍給予一定期限內的豁免。其豁免期通常是5或7年,但可申請延長豁免期。欲提出延長或取消某種豁免用途,須向歐盟委會申請。


修訂後的RoHS指令範疇擴大,除具體排除的設備外,將涵蓋所有電器和電子設備,但過渡期長達8年。原本不受現行指令涵蓋的產品,在新修訂指令下將變成不合規定的產品,但在新修訂指令生效後的8年內,仍可繼續販售,例如有電子功能或延伸電線的玩具。現行草案中豁免的產品包含必要的軍用設備、擬用於外太空的設備、位置固定的大型工業工具及固定裝置、客貨運輸工具、主動植入式醫療裝置…等。


新修訂後的RoHS指令要求業者擔負起更多生產者責任。生產商須準備相關技術文件及設立內部生產控制程序,並於產品加上批次編號及廠商資料。進口商的主要責任是確保生產商已進行適當的合格評核程序及編寫技術文件;確保電器及電子設備附有CE標誌和所需技術文件等。經銷商須確保電器和電子設備附有所需文件,而文件所用語文容易被歐盟成員國消費者理解。


未來新修訂指令在歐盟官方公報公佈20天後生效。在修訂指令生效後的18個月內,歐盟成員國須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令。在這段時間內,將繼續適用現行RoHS 指令2002/95/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