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EU) 835/2012, (EU) 836/2012, (EU) 847/2012, (EU) 848/2012。

針對REACH法規附件XVII修訂與新增危險物質(dangerous substance)。

修訂危險物質項目:

  • (EU) 835/2012:委員會要求歐洲化學總署準備符合附錄XV要求的技術文件,評估鎘及其鎘化合物除了段落1中所列的塑膠種類之外,使用於其他不在段落1中所列的塑膠材料是否也需要納入管控;
  • (EU) 847/2012:
  1. 新增管制範圍:用於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汞測量設備,如:氣壓表、濕度計及溫度計等,於2014年4月10日之後不得投入市場。
  2. 新增排外條件:例如,依照測試標準要求所使用的水銀溫度計,可以使用至2017年10月10日。

新增危險物質項目:

(eu) 848/2012 法規重點

物質名稱

CAS NO.

EC NO.

要求限制

62.

(a) 醋酸苯汞

62-38-4

200-532-5

(i) 2017年10月10日之後,於混合物中的汞濃度等於或大於0.01%(重量比),不得生產,不得在市場上流通或做為物質或於混合物中使用。

(ii) 2017年10月10日之後,成品或任何零部件其包含一個或多個所列物質,於成品或任何部分的汞濃度等於或大於0,01%(重量比),不得在市場上流通。

(b) 丙酸苯汞

103-27-5

203-094-3

(c) 異辛酸苯汞

13302-00-6

236-326-7

(d) 辛酸苯汞

13864-38-5

-

(e) 新癸酸苯汞

26545-49-3

247-783-7

(eu) 836/2012 法規重點

物質名稱

CAS NO.

EC NO.

要求限制

63.

鉛及鉛化合物

7439-92-1

231-100-4

任一組成部件(以金屬表示)中鉛濃度等於或大於0,05%(按重量比) ,不得於市場上流通或被使用在珠寶的任何個別部件。

定義

對於第1段的目的:
(i) 珠寶即包含珠寶首飾、仿製首飾和髮飾,例如:
    (a) 手鐲,項鍊,戒指;
    (b) 需於身上穿洞的珠寶首飾;
    (c) 手錶和手鍊;
    (d) 胸針及袖扣; 
(ii) “個別零件”應包括製成珠寶首飾的材料,以及珠寶首飾各個組件。 

排外產品

(a) 水晶玻璃
(b) 消費者不會直接接觸到的鐘錶內部零件
(c) 非合成或再生寶石和裝飾性寶石
(d) 在500℃高溫下熔化燒結的琺瑯品
(e) 2013年10月9日前首次於市場上銷售之產品
(f) 1961年10月10日前生產之產品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