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2013年12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佈官方公報(EU)No 1272/2013,正式修訂REACH附件XVII中的PAHs條款。該項條款將PAHs的管控範圍擴大到了消費品中。
歐盟(EC )1907/2006附錄XVII,第50項第2欄,新增5,6,7和8段如下

若在正常或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任何產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覆直接接觸,且其含有清單中任一項PAHs的量超過了1 mg/kg(占該部件的重量百分比為0.0001%),則產品不得拋售市場。這類的產品也包括︰
運動設備,如腳踏車,高爾夫球桿,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車,助行架
家用工具
衣物,鞋類,手套和運動服
錶帶,手腕帶,面具,頭帶
在正常或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的玩具,包括活動用玩具,以及兒童護理產品,其橡膠或塑膠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覆直接接觸,且其含有清單中任一項PAHs的量超過了0.5 mg/kg(占該部件的重量百分比為0.00005%),則產品不得拋售市場。
第5、6點的要求不適用於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拋售於市場上的產品。
2017年12月27日以前,委員會將依據科學訊息對第5、6點的限值進行審核,包括產品中PAHs的遷移性以及替代原料的相關訊息,並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