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衛生福利部規定2014年6月19日後,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等6類產品須在容器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及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則須在最小單位包裝上標示清楚,若產品沒標明,最高可罰製造業者300萬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請特別注意,此部授食字第1031300105號生效日同時廢止下列公告:

原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1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018號、
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及署授食字第1001301215號、
102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