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執行REACH指令以來,部份會員國(瑞典、比利時、 丹麥、 法國、 挪威 、德國和奧地利)對「成品 (Article)」定義有不同的見解,他們一致認為零部件即可被視為一個成品,並符合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Candidate List of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的相關規定,而不是以組合後的最終產品計算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化合物的含量。法國商業和貿易企業聯合會(FCD) 及(FMB) 於2014年請求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針對REACH指令之「成品」定義做釋義,近日歐盟法院公布對「成品 (Article)」的判決(EU court judgement) 結果,
整理如下表:
| 條文 | 責任 | 承擔者 | 門檻 | SVHC 濃度計算 | 備註 |
|---|---|---|---|---|---|
| Article 7(2) | 通報 | 生產者 |
SVHC > 0.1% & SVHC > 1噸 / 年 |
零部件成品 | EU境內自己生產或組裝零部件成品 |
| Article 7(2) | 通報 | 進口商 |
SVHC > 0.1% & SVHC > 1噸 / 年 |
零部件成品 |
非EU 供應商須以零部件成品為基礎 提供SVHC 資訊 |
| Article 33 |
成品中物質 資訊的傳遞 |
生產者 進口商 供應商 |
SVHC > 0.1% | 零部件成品 | 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