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自2007年執行REACH指令以來,部份會員國(瑞典、比利時、 丹麥、 法國、 挪威 、德國和奧地利)對「成品 (Article)」定義有不同的見解,他們一致認為零部件即可被視為一個成品,並符合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Candidate List of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的相關規定,而不是以組合後的最終產品計算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化合物的含量。法國商業和貿易企業聯合會(FCD) 及(FMB) 於2014年請求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針對REACH指令之「成品」定義做釋義,近日歐盟法院公布對「成品 (Article)」的判決(EU court judgement) 結果,

整理如下表: 

條文 責任 承擔者 門檻 SVHC 濃度計算 備註
Article 7(2) 通報 生產者 SVHC > 0.1% &
SVHC > 1噸 / 年
零部件成品 EU境內自己生產或組裝零部件成品
Article 7(2) 通報 進口商 SVHC > 0.1% &
SVHC > 1噸 / 年
零部件成品 非EU 供應商須以零部件成品為基礎
提供SVHC 資訊
Article 33 成品中物質
資訊的傳遞
生產者
進口商
供應商
SVHC > 0.1% 零部件成品 提供安全使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