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 (EU) 2016/1005,對REACH附錄17第6條石棉纖維進行修定,該法將於公佈後20天生效。
第6條中第2列第1段修改內容如下︰
1.禁止製造、販售於市場及使用此類纖維及故意添加此類纖維的物品和混合物。
依據本生效條款,2016年7月13日前還在使用含有溫石棉(chrysotile)的隔板電解設備已被會員國豁免,如該類用途符合2010/75/EU指令許可條件,2025年7月1日後,上述豁免將再不適用於含有溫石棉的電解設備隔板或專門用於維護該類隔板的溫石棉。
受益於該豁免條款的所有下游使用者,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會員國提 交一份報告,報告內容應說明依照排外規定仍在使用含有溫石棉的隔板數量。該會員國再向歐盟委員會移交報告副本。
基於保護工人的健康及安全,會員國應當要求下游使用者監控空氣中溫石棉,監測結果應當被包含在報告中。
歐盟修定REACH附件17中石棉纖維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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