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2017年2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Regulation(EU)2017/227,對REACH法規附錄XVII進行修訂,新增第67項限制物質-十溴聯苯醚,該規範自公告後的第20天生效,但各種產品類別的實施時間則依照下表所列。

67. 十溴聯苯醚
Bis(pentabromophenyl)ether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decaBDE)
CAS No 1163-19-5
EC No 214-604-9
  • 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的作為物質(substance)在2019年3月2日之後。
  • 不應在生產中使用,或投放於市場上做為:
    1. 另一物質(substance),作為組成;
    2. 一種混合物(mixture);
    3. 一成品(article),或其任何部分 
      在等於或重量大於0.1%的濃度,在自2019年3月2日之後。
  • 第1和第2段不適用於一種物質,另一種物質或混合物的組成成份,其被使用,或習慣用於:
  1. 航空器的生產在2027年3月2日之前 
  2. 生產的以下任一備件: 
    1. 航空器被製造於在2027年3月2日之前
    2. 機動車輛落入2007/46/EC指令的範圍內的,農業和林業車輛落入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 No. 167/2003(*)或機械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6/42/EC指令範圍內,於2019年3月2日之前生產的。
  • 第2段(c)不適用於任何以下內容:
    1. 成品於2019年3月2日之前投放市場
    2. 依照段落3(a)生產的航空器
    3. 按照段落3(b)所生產航空器,車輛及機械的備件
    4. 2011/65/EU的範圍之內,電子和電機設備。
  • 此條“航空器”的目的,是指下列之一:
    1. 依據規範(EU) No 216/2008 所頒發某一類型合格證書所生產之民用航空器(***) 或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締約國的某一國家的國家規範下頒發設計批准,或者其適航證已經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締約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發佈,
    2. 軍用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