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醒民眾及業者,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容器具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並應同步揭露產品為食品接觸用途及為重複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知悉產品資訊的權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安全,與其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為使食品業者及消費者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並正確使用,TFDA持續加強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管理,於105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並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提醒業者及早因應,以符合法規規定。市售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產品沒入銷毀之,對業者並可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TFDA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產品如已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等情況,應即更換新品。
更多詳細資訊請見:食藥署TFDA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
TFDA發佈-食品容器具標示新制準備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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