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歐盟已表決贊同委員會所提議的汞法規規範內容,而此文件已在近日2017年5月24日正式公佈,法規文件編號為 Regulation (EU) 2017 / 852,將於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除Annex III的part I (d) 用於氯鹼生產而使用的汞電極,提早於2017年12月11日起生效。
依據此規範條文5 (Article 5) 所述,含汞產品項目表列於附錄二 ( Annex II ) 中,訂定其汞含量濃度限值及執行日期 (date from),執行日後不符合規範之產品即不得辦理進口、出口及製造。此外,若產品的含汞情形,亦在其他歐盟法規同時規範下,則須以最嚴格要求者為符合依據,例如:下表項次1之電池汞含量超過5 ppm執行日為2020年12月31日,但歐盟電池指令針對各類電池或蓄電池,其汞含量超過5 ppm者已於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銷售。以下節錄附錄二的含汞產品項目及內容說明:
■ A部分 (Part A)-含汞產品:
| 項次 | 產品項目 | 執行日期 |
|---|---|---|
| 1 | 含汞重量超過 0.0005 % 的電池或蓄電池 | 2020年12月31日 |
| 2 |
開關和繼電器,除了很高精確容量電容 和 損害測定電橋 和 高頻射頻開關 和 監控及控制儀器中的繼電器中汞的最 高含量20 mg / 每電橋,開關或繼電器 |
2020年12月31日 |
| 3 |
一般照明用途的一體式螢光燈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CFLs): (a) CFL.i ≦ 30 W,每燈汞含量超過 2.5 mg (b) CFL.ni ≦ 30 W,每燈汞含量超過 3.5 mg |
2018年12月31日 |
| 4 |
以下一般照明用途的直線型螢光燈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LFLs): (a) 三波長螢光燈<60 W,每燈管汞含量超過 5 mg (b) 磷酸鹽螢光燈 ≦40 W,每燈管汞含量超過 10 mg |
2018年12月31日 |
| 5 | 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壓汞蒸氣燈 (HPMLs) | 2018年12月31日 |
| 6 |
以下用做電子顯示的含汞 冷陰極螢光燈 和 外部電極螢光燈 (CCFLs and EEFLs): (a) 長度較短(≦500 mm),每燈汞含量超過 3.5 mg (b) 中等長度(>500 mm 及 ≦1500 mm),每燈汞含量超過 5 mg (c) 長度較長(>1500 mm),每燈汞含量超過 13 mg |
2018年12月31日 |
| 7 |
含汞和及汞化合物的化妝品,除了化妝品法規 Regulation (EC) No 1223/ 2009附錄五(Annex V) 中 第16及17項次所列的特殊項目外 |
2020年12月31日 |
| 8 | 殺蟲劑、殺菌劑 和 局部抗菌劑 | 2020年12月31日 |
| 9 |
以下非電子式量測裝置: (a) 氣壓計 (b) 溼度計 (c) 壓力計 (d) 溫度計及其他非電子式溫度測量設備 (e) 血壓計 (f) 與體積量測併用的應變計 (g) 水銀比重計 (h) 用以測定軟化點的水銀量測裝置 此項次不包含以下量測裝置: -安裝在大型設備 或 用於高精準度測量且無合適不含 汞替代方法 的非電子式量測裝置 -量測裝置在2007年10月3日後超過50年 -用於文化及歷史用途,公開展覽中展示的量測裝置 |
2020年12月31日 |
■ B部分 (Part B) - 上述表列產品項目屬排外情況的其他產品:
根據ELV指令(Directive 2000/53/EC) 和RoHS指令(Directive 2011/65/EU),用於電子顯示和量測裝置的開關和繼電器、冷陰極螢光燈及外部電極螢光燈(CCFLs and EEFLs),當成用以更換大型設備的零件 和 被提供當做無合適不含汞替代方法的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