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拿大憲法,中央政府 (Federal Government)所負責的是整個國家的國防及通訊安全,而省政府及特別行政區是負責教育、健康及電氣安全等事項。
由於在加拿大,電氣安全是各個省政府及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加拿大有 13個獨立且不受中央政府的限制,有權制定、執行電氣安全法的單位。
雖然加拿大有 13個獨立、制定電氣安全法的單位,但由於加拿大在過去制定相關國家電、安全標準 (如加拿大電工法規 )時,常邀集各地方掌理電氣法的代表,檢驗人員及許多機構共同參與標準委員會。因此這 13個地方政府對於電氣常直接採用加拿大電工法規 (Canadian Electrical Code)
加拿大電工法規分為二個部份:
第一個部分為 CEC Part I( Canadian Electrical Code Part I), 所有 13個地方政府即是全部採用 (或作部份修正 )此電工法規來規範產品安裝時必須符合之事項。
第二個部分為 CEC Part II(Canadian Electrical Code Part II), 這部份為產品個別標準,也規範了各類產品的安全要求 (如信息產品、消費性產品、視聽、醫療設備等 ),除了確保產品之電氣安全外,同時也確定產品之設計符合上述 CEC Part I 之要求。
也就是說,未經登錄合格驗證機構 (如 CSA)驗證合格而直接於市面銷售,是違反加拿大法律。
基本上所有加拿大 13個地方政府,依據電氣安全法 (Safety Electrical Acts)會要求凡在該省或行政區鋪售的產品,若未經登錄合格驗證機構 (如 CSA)依上述 CEC Part I、 II驗證合格。不得使用、展示、銷售等。
CSA 負責加拿大電工法規 CEC Part I、 II標準的制定及發行,同時也各個省及地方政府所認可機構,產品上貼有 CSA標示,除表示該產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外,同時也代表該產品符合相關之電氣法規,可在市場合法的銷售。
註:加拿大有 10個省及 3個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