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法規是指:規定產品特性或與其有關的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並強制執行的文件;當他們用於產品工藝進程或生產方法時,技術法規也可包括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籤要求。
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技術法規的強制性法律約束力有可能給國際貿易帶來極大的阻礙。
加入世貿組織後,意味著我國針織行業必須遵循國際貿易的遊戲規則,按照世貿組織的相關條款參與國際競爭。近幾年來,發達國家政府憑借其先進的製造技術,紛紛將環境問題注入到各項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是歐洲一些國家率先採取單方面行動,通過並頒布了日趨嚴格複雜的法律法規或管理文件。
形成的種種技術壁壘和綠色貿易要求,將成為制約我國紡織品參與全球競爭的最大障礙。歐美市場是我國重要的針織品服裝出口市場,因此,及時瞭解、研究歐美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規則,有利於擴大我國針織品的出口份額。
一、美國市場
1.標籤規定
美國紡織品涉及標籤的規定與法案有:毛紡織品標籤法案、紡織纖維規格及標籤法案、包裝標籤法案和成衣水洗標籤法案等。
1.1 纖維含量標籤和標準標籤
(1)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纖維含量標籤的要求
1須註明一種或多種纖維的構成或組成;
2須註明其中不同纖維的重量百分比;
3須註明製造商姓名或FTC的識別號碼。
(2)聯邦貿易委員會對產品標籤的要求
1羊毛產品標籤 羊毛類型、重量百分比
2纖維紡織品規格及標籤:產品中纖維的名稱、所佔比例、原產地;
3包裝標籤:紡織品尺寸、成分、原產地;
4服裝水洗標籤:洗滌、晾乾、乾洗、漂洗、熨燙方法。
1.2標籤的順序及位置
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水洗標籤的順序及釘縫位置規定了較詳細的要求。
(1)水洗標籤的順序
1機洗/手洗/乾洗
2洗滌溫度:高溫/中溫/冷水
3機洗程序:輕柔/洗可穿/普通
4漂洗:不能漂洗/非氯漂洗/可氯漂洗
5晾乾方法:滾筒烘乾/晾乾/鋪平晾乾/瀝干
6熨燙:不可熨燙/低溫熨燙/中溫熨燙/高溫熨燙
7警示語:分開洗滌/不能擰乾/陰涼處掛乾等
(2)水洗標籤的規定
1標籤應縫在其出售時能被消費者容易發現和看到的地方;
2如果在出售時不易被發現或看到,這些水洗信息應添加在包裝外面或固定產品的懸掛標籤上;
3在產品使用期間,永久性標籤要與產品牢固結合,且清晰可見;
4標明產品在一般情況下的基本水洗方法,其順序未:洗滌、漂洗、晾乾、熨燙、乾洗。
2 關於阻燃性的安全規定
2.1 阻燃性相關法規
美國的阻燃性相關法規有:加利福尼亞州法、波士頓消防法、紐約市消防法、聯邦航空局飛機消防規定及美國聯邦危險物品法等。
2.2 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部分紡織品阻燃的要求
(1)CPSC對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分為:1、2、3三級
1級為正常阻燃性;
平布 3.5s或超過3.5s火焰蔓延時間;起毛布超過7s火焰蔓延時間。
2級為中等阻燃性;
主要對起毛布而言,火焰蔓延時間在4~7s之間。
3級為燃燒速度快而猛烈;
平布 火焰蔓延低於3.5s;起毛布火焰蔓延低於4s。
3級原料美國禁止進口
上述標準也適用於帽子、手套、襪子及裡布。其中裡布作為服裝襯裡時,不用檢驗;作其他使用時,必須和其他纖維一樣進行檢驗,然後定級;
(2)兒童睡衣阻燃性新修訂
1995年9月9日,CPSC發佈了兒童睡衣阻燃性標準修訂案,對兒童睡衣市場影響較大。主要內容:對於小於9個月嬰兒的睡衣阻燃性沒有要求;所有緊袖口的睡衣包括9個月以上嬰兒睡衣的阻燃性沒有特別要求。修正案1997年1月1日開始生效。
上述CPSC關於阻燃的規定適用於普通服裝童睡衣、地毯、床墊及其墊料,不適用於帽子、手套和裡子布。
3. 關於紡織品的有害化學物質
(1)部分服裝有害化學物質的檢驗項目
美國對服裝如男女襯衣、襪子、運動裝、文化衫等有害化學物質的檢驗項目有:禁用偶氮燃料、甲醛(乙醛)、重金屬含量、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鎳釋放等。
(2) 禁用偶氮燃料的限量值
美國對目前已知的20多種致癌芳香胺偶氮燃料的限量值為30ppm。(具體參見生態標準)
(3)重金屬殘留量的限量值
美國對可萃取的重金屬殘留量的限量值如下:
|
重金屬 |
限量值(ppm) |
重金屬 |
限量值(ppm) |
|
砷 |
0.2?1.0 |
銅 |
35.0?50.0 |
|
鉛 |
0.2?1.0 |
鉻 |
1.0?2.0 |
|
鎘 |
0.1 |
鈷 |
1.0?4.0 |
|
汞 |
0.02 |
鎳 |
1.0?4.0 |
二、歐盟市場
歐盟市場對中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認識到紡織品和服裝是由一系列複雜的製造工藝加工而成的,有些材料入酸、鹼、甲醛、重金屬離子等會對人體產生明顯或潛在的危害;另一方面,世界貿易中非關稅壁壘措施將會被各國頻繁使用。歐盟是對紡織品和服裝設立壁壘較多的地區,尤其是在標準、法規和評定程序方面採取了許多限制措施。
1. 歐盟的紡織品和服裝法規
歐盟對中國紡織品出口有影響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條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決議(decisions)、建議合意見(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四種形式,其中建議和意見雖不具有約束力,但影響很大,所以對這一部分也應加以注意。
(1) 47/1999/EC 關於環境保護法規;
(2) 1673/2000/EC 1500t長纖維(亞麻)和3500t短纖維(亞麻)法規;
(3) 45/2001/EC 個人數據保護法規;
(4) 中國與歐盟的紡織品貿易協議(1998);
(5) 中國與歐盟間紡織品貿易協議(1988年)未包括部分的紡織品貿易協議;
(6) 73/44/EC 歐洲成員國用測定纖維成分方面的規則;
(7) 85/374/EEC 歐洲共同體國家在產品方面的法規;
(8) 96/73/EC 雙組分紡織纖維混合質量分析方法;
(9) 96/74/EC 修改紡織品名稱的指令;
(10) 97/37/EC 適應上述紡織品名稱的技術指令;
(11) 1999/34/EC 消費者保護法規;
(12) 76/769/EEC 關於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禁止危險材料及製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
(13) 79/663/EEC 對76/769/EEC的補充(d);
(14) 83/806/EEC 對76/769/EEC的第二次修訂(d);
(15) 82/828/EEC 對76/769/EEC的第三次修訂(d);
(16) 83/264/EEC 對76/769/EEC的第四次修訂(d);
(17) 83/478/EEC 對76/769/EEC的第五次修訂(d);
(18) 83/478/EEC 對76/769/EEC的第六次修訂(d);
(19) 85/610/EEC 對76/769/EEC的第七次修訂(d);
(20) 89/667/EEC 對76/769/EEC的第八次修訂(d);
(21) 91/173/EEC 對76/769/EEC的第九次修訂(d);
(22) 94/60/EC 對76/769/EEC的第十四次修訂的勘誤表;
(23) 1999/43/EC 對76/769/EEC的第十七次修訂;
(24)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Technical Regulations , standards , testing and certiflcation—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歐洲經濟區域協議—附錄II—技術法規、標準、檢測認證—文件23);
(25)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I—Product Liability—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c) (歐洲經濟區域協議—附錄III—產品責任—文件23);
(26) 2000/532/EC 關於限制經過砷防腐處理的木材進入市場的指令;
(27) 2001/118/EC 對2000/532/EC的修改;
(28) 2001/119/EC 對2000/532/EC的修改
(29) 2000/573/EC 危險性廢料名單(94/904/EC)
(30) 2001/831/EC 生態紡織品標籤(1999/178/EC)
(31) 2002/18/EC 生態標籤(植物生產)
(32) 2002/374/EC 農藥殘渣的最大准許量(□啶氮類);
(33) 87/142/EEC 纖維混合物定量分析之前去除非纖維物質的方法;
(34) 2002/371/EC 歐盟關於「針織紡織品生態標籤申請標準的新法規」;
(35) 94/519/EC 紡織品統一進口政策;
(36) 2002/61/EC 關於藍色偶氮燃料的標準,是對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7) 2003/3/EC 關於藍色偶氮燃料的標準,是對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8) 3030/93/EEC 關於歐盟以外國家紡織品進口的共同規定,2002.01.29生效;
(39) 94/74/EC 有關未來紡織品貿易管理法規;
(40) 96/74/EC 紡織品名目;
(41)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態紡織品標準。
對服飾中的一些飾件和裝飾帶中鎳及其化合物的要求,由歐盟94/27/EC、EN1811、EN12472限定。直接或長期與皮膚接觸的金屬製品,鎳釋放量低於0.5μg/cm2·周(模擬兩年的穿戴時間)。2. 歐盟各成員國一些與紡織品和服裝有關的法律文件
2.1 德國
《德國食品和日用消費品法(LMBG)》、《德國日用消費品條例(BGV)》。
1996年10月7日,德國立法禁止銷售含有偶氮燃料的紡織和服裝產品,並且德國已經禁止使用這些燃料,法規適用於所有與人體接觸的日常用品,德國也是第一個禁止使用有害偶氮燃料的歐洲國家。
我國紡織品標記法與歐盟法規一致,要求所有產品標記其纖維成分。
2.2 英國
英國貿易描述法。
英國對紡織品和服裝有易燃標記要求,包括兒童睡衣和所有嬰兒服裝,(尺碼在0號~3號,或者胸圍為21英吋,或者更小)。
2.3 法國
針織品和服裝的標記必須用法語,書寫要求清楚,不含超越產品性能內涵的說明,標記、介紹或廣告傳單、說明手冊使用法語是強制性要求,而且報單和其他產品信息當有相當的法語術語時也禁止用其他語言,用外國詞語或縮寫必須由法國或國際法授權。
2.4 奧地利
如果檢測出其偶氮燃料和偶氮塗料可釋放芳香胺超過30mg/kg時,奧地利的偶氮燃料條例法令禁止在奧地利生產、進口、銷售這些產品。
標記要求最終消費品的紡織品和服裝必須以德語標明其纖維成分,這些產品必須採用ISO標記,帶有洗滌、熨燙或乾洗說明;標記必須牢固。
2.5 希臘
紡織和服裝的標記和標誌要符合歐盟要求,並且必須用希臘語;希臘語標記用於清關與銷售;紡織品應標記說明生產商名稱和註冊商標,所用原料性質;羊毛產品必須顯示股數、號數、重量、長度、原產國和含量。
2.6 荷蘭
紡織品和服裝甲醛條例於2001年7月1日生效,禁止一些紡織品和服裝含有甲醛;條例禁止與人體皮膚接觸的含有甲醛的紡織品和服裝銷售。關於甲醛含量問題,如果按相應洗滌說明洗滌之前,甲醛含量超過120×10-6濃度,或未提供第一次穿之前洗滌說明,或一次洗滌後甲醛含量仍大於120×10-6濃度,應將此項說明標識在產品上或準備給最終消費者的包裝上。
偶氮燃料法令(商品法)強制禁止含偶氮燃料的服裝、鞋和床上用品在荷蘭銷售,如果其產品能產生引起癌症或可能引起癌症的芳香胺,也強制禁止在荷蘭銷售。
2.7 丹麥
紡織品和服裝必須標記纖維成分,消費品必須用丹麥語或另一種語言(如挪威語或瑞典語);禁止使用會誤導消費者識別原產地國的圖案、介紹或設計標記等。有時商品到丹麥後可由進口商加標記。重量和規格須用公制。標記和商標須正確描述包裝內物品的內涵。
2.8 愛爾蘭
愛爾蘭商品標記法規定進口、出口或過境貨物的標記不能讓人產生愛爾蘭製造或原產地的誤解。
2.9 意大利
意大利對原產國標記無統一要求,但一些商品必須標記顯示其成分和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並且符合各項意大利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符合這些標記要求的商品可能被拒絕進入或被沒收。意大利要求所有紡織品用意大利語標記註冊商標或生產商、製造商、進口商或零售商名稱和纖維名稱(按重量百分比順序大小排列)。
2.10 西班牙
皇家法令928/1987(Royal Decree 928/1987)規定,海關和銷售法規要求所有紡織品和服裝用西班牙語標記;服裝標記必須顯示原產國和洗滌說明。關於紡織品的成分、標籤和包裝的標記要求,見皇家法令928/1987和政府公報(1987年7月17日),法令要求針織品和服裝產品必須清楚的標識生產商,提供進口商的註冊稅號,清楚說明紡織品原料含量,外語單詞或句子必須伴有西班牙語(用同樣字體或大小)。生產商可使用註冊商標或印花稅票證號代替生產商名稱和地址。
一般,對進口商品的包裝或標記無公制要求,除非公制是唯一使用時,代理商和消費者不使用另一計量體系。服裝標記必須縫製或持久固定在服裝上。
2.11 葡萄牙
進口產品必須標識原產國,英語術語「Made in」不被接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進口商品必須用葡萄牙語說明;禁止原產國的錯誤標記。一般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貨物必須用葡萄牙語標記;一些使用說明和成份信息,必須顯示產品的有效期和進口商地址;紡織品和服裝必須顯示洗滌說明。
2.12 瑞典
關於原產國標記在瑞典無統一要求,但禁止產品誤導原產國,除非能清晰、準確、持久地標記外國產。要求所有進口商品要顯示產地名稱、特徵、公司在瑞典的商標或任何說明,需採用瑞典語描述產品功能。
如果到達前未標記,商品必須在到達後30天內正確標記;未正確標記的產品可重新出口(貨主在海關監督下,貨到後30天內);如未正確標記也未重新出口,貨物將被沒收。
2.13 比利時——盧森堡
比利時對紡織品無特殊安全方面的立法,關鍵是使用產品的責任問題,這意味著易燃合成纖維製成的睡衣褲可在比利時市場銷售,但如果服裝著火,製造商負有責任。因此製造商要關心產品安全問題。
2.14 芬蘭
將遇到的問題主要是甲醛最大含量的標準問題。
食品和消費品必須在芬蘭海關實驗室檢測,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企業也有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海關實驗室提供關於紡織品和玩具的檢測服務。
關於產品安全法規,芬蘭標記要求是基於產品的安全法規,按歐盟一般產品安全法規頒布。所有進口至芬蘭的產品須顯示生產商名稱、進口商名稱和原產國。單件銷售的紡織品,原產地標誌必須粘貼或印刷清晰,並單獨出項在一個內部標記上。原產地標誌必須用瑞典語、芬蘭語、英語或國際商務中通用的語言。
另外,建議所有在芬蘭銷售的進口包裝上標有「Tuoti」(進口)字樣。包裝上數字和商標應與相應的發票相同,除非包裝內容可單獨區別。零售商品應包含下列信息:商品名稱、詳細說明包裝內產品,如商品名稱或為哪家公司生產、公制重量或體積,也適當包括:商品含量、保養說明、操作說明和使用相關的可能危險警告或產品控制等信息,強制性的信息必須用芬蘭語和瑞典語標識。
環保標誌雖然是自願的,但共同體法規820/92(關於共同體ECO標誌)授權ECO-Lable支持對一些產品包括紡織品和服裝建立ECO標準,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並要求成員國政府指定有能力的組織實施ECO標誌;紡織品和服裝的纖維成分、纖維名稱、一些術語(如100%、全、純等)的要求,也通過法規來規定。
三、日本市場
日本市場有關法規及質量要求
1 《消費品安全法》
日本的《消費品安全法》強調危險產品對消費者的生命要保證絕對安全,如不准銷售沒有安全標誌的登山用繩。為了保證絕對安全,日本現有幾十種商品打上SG標誌(SG:Safety Goods)。打有SG標誌的產品由於質量問題而造成人身傷亡,有關方面要付賠償費。
打有Q標誌的商品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可以直接向Q標誌管理委員會反映。
打有JIS標誌的產品,其加工質量則受到政府保證。在日本,標準和標誌是衡量產品質量的一把尺子,其法令、法規和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新產品的開發及科技的發展,在不斷補充、完善和修改,以保證其JIS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2 《家庭用品品質表示法》
日本對商品上的「質量表示」非常重視。所謂「質量表示」,即指包裝商標上的標識與商品的實際質量必須相符,否則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日本的《家庭用品品質表示法》規定,在日本市場流通領域的紡織品,必須標出纖維類別、縮水率、耐燃程度、尺寸大小和洗滌方法,對成衣要圖示標出水洗溫度、手洗程度、乾燥和洗滌方法等,同時還要標明產地及經銷商名稱。
3 有害物質的限量
日本法規規定紡織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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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 |
產品 |
要求 |
|
APO、TBDPP、BDBP |
睡衣、窗簾、地毯、床上用品 |
氣相色譜儀檢測不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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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丁基錫及其他有機錫化合物 |
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在286nm處檢測不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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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氏(防蟲蛀)劑、DTTP(防蟲蛀)劑 |
睡衣、窗簾、地毯、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床上用品 |
氣相色譜儀檢測,含量不超過3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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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
嬰幼兒用品、內衣、手套、襪子等 |
嬰幼兒A—Ao:0.05以下(相同於15—20mg/kg),其他產品:不超過7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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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汞化合物 |
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含量不超過1mg/kg |
4 消防法令
日本的消防法令針對公共場所必須使用防火物質指定有關規定,其中與紡織品有關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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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
要求 |
|
窗簾(薄料/厚料)、幕布 |
續燃時間3s-5s以下;陰燃時間5s-20s以下;損毀面積30cm2/40cm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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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 |
續燃時間20s以下;損毀長度10c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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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 |
非熔融面料的損毀長度最大不超過70mm;熔融面料的接燃次數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損毀長度最大為120mm,平均為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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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 |
損毀長度最大為254mm,平均為17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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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覆蓋物 |
損毀長度最大為70mm,平均為50mm |
5 《有害物質管製法》
日本的《有害物質管製法》規定,家庭用品(含紡織品及針織品)不得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成分,若超過設定的標準,則不得進口。根據日本法令規定,織標及縫線不能對皮膚造成物理性刺激,衣物內不得夾入縫針、大頭針等異物;用可燃性纖維製作的成品必須符合阻燃標準,不得因靜電、火花等造成燒傷事故。否則根據日本《產品責任法》規定,一旦因服裝成品造成的傷害事故,只要證明製品缺陷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不論製造商是否有過失,受害者均可申請賠償。
6 非正當贈品或非正當標示貨品的法規
日本的《非正當贈品或非正當標示貨品流通防止法》及關稅第六條規定,貨品在日本市場流通銷售時,必須標示實際產地的名稱,禁止進口標示非實際產地名稱或標示不易辨認產地的貨品。
7 包裝質量的要求
日本對包裝質量的要求不亞於服裝本身。在日本,包裝是商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上的質量問題像商品的缺陷一樣令人無法接收。日本頒布並強調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等,日本市場上的所有商品(包括從國外進口的紡織品),其包裝容器(如紙箱等)上必須清楚標明該包裝容器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8. P/L法(Product Liability),即產品責任法
1因產品的製造不良而對消費者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時,該製造商應對此負責。
2當產品自身損毀時,對他人或物品未造成損害,則不予追究。
3因產品的製造或生產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對消費者產生損害時,在得到證實後,製造業者應予以賠償。
4在產品質量不良方面:設計上的問題,如材料、規格、加工等問題;製造過程中的問題,如因殘留物造成傷害或甲醛的殘留對皮膚造成的傷害等等;標示不清問題,如因尚未註明注意事項及警告用語提醒消費者而造成消費者對此產品不瞭解所造成的傷害。
四、其他目標市場
1. 韓國
自2003年以來,韓國已成為我國針織品出口的第五大目標市場,其技術法規要求與日本基本一致。
2. 澳大利亞與加拿大
澳大利亞針織產品技術標準與歐盟標準基本一致。加拿大市場受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影響,其執行的標準與美國市場一致。
3. 俄羅斯
前蘇聯的技術標準體系不僅健全、完善,而且具有相當的先進型,它代表了一種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標準體系。但是,隨著前蘇聯的解體,原有的標準體系被打亂。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俄羅斯正在加緊修訂標準,在質量與標準要求方面正在逐步與國際接軌。目前已開始推行ISO9000認證,生態紡織品標準也已頒布並被確定為俄羅斯國家標準。
4. 阿聯酋、新加坡等國家
它們的貿易形式突出表現為轉口貿易,其執行的標準體系將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對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須明確產品的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