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指令的動態變更
未來,醫療電氣設備和體外診斷儀器中可能針對特定物質的含量予以特定限制, 因為這些物質會在設備的使用或者棄置過程中對健康或者環境造成威脅。相關的關切產品和物質會在RoHS II指令附件一和二中有所定義。RoHS II指令項下的物質限制不針對醫療器材整體,而是針對其零件的某種單一均質物質。按照RoHS 指令的定義,應指至始至終具有單一構成的某種物質,或者多種物質的合成,並且該合成無法通過旋鈕、切割、粉碎和研磨過程拆解或者分離。依據這個定義,甚至一個簡單的電纜線也包括兩種物質,即塑膠外皮和銅線導體。
技術文件
RoHS II在醫療器材生產商技術文件方面做了一些重要的額外工作。EN 50581標準於2012年9月發佈,為該領域的經營者提供協助。除了使用和產品說明之外,生產商必須提供零件分解圖,並針對零件和物質做了編號,同時還有材料清單、材料評估和供應商風險以及針對每一種單一物質的RoHS II評估。由於RoHS II目前已經被調整成為新的立法框架,現在還必須執行歐盟合規聲明的正式要求和CE標識。醫療器材生產商可以選擇是否希望針對MDD (93/42/EEC) 和RoHS II (2011/65/EU)另行發佈一份合規聲明。選擇進行合併聲明的生產商必須添加一項免責聲明,其中應明確說明針對RoHS II的合規承擔單一責任。歐盟合規聲明及其技術檔必須在醫療器材上市之後十年時間內保留並可以隨時檢索。通過在產品上加貼CE標誌,醫療器材生產商確認其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指令,其中包括RoHS II。
豁免和修訂
如果出於科學或者技術原因無法替代,歐盟可以針對指令附件三和附件四中規定的要求授予豁免替代的權利。其中包括電離輻射封套或者電路板中的鉛。生產商還可以基於正當理由申請其他豁免情況。豁免具有臨時性質。附件三和四應依據最新情況接受持續審核評估和更新。例如,2014年1月,共發佈了16項修訂,其中之一關於附件三(一般性豁免;2014/14/EU關於單端(緊湊型)螢光燈),其中十五項與附件四相關(關於醫療器材和監控和控制儀器;2014/1/EU to 2014/16/EU)。歐盟宣佈了另外一項關於附件二的修訂(物質),並將於2014年7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