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規定於2016年2月12日開始正式生效(除非CPSC接到重大負面評論)[5]
【註:此項規定的最初擬定生效期為2015年12月14日;但是,根據美國服裝鞋類協會(AAFA)要求,CPSC將公眾評論期和生效期延長了30天 [2] 此後,由於政府條例當中關於直接最終規定的評論期截止日期表述錯誤,因此,CPSC進一步將生效期延至2016年2月12日。】
1. 關於成分測試(16 CFR 1109)的具體闡述:
為了減少製造商的測試負擔,CPSC於2011年12月8日頒佈了16 CFR 1109號最終規定,允許製造商根據成分測試或由另一方進行的測試,實現最終成品驗證。[3]
此項規定A部分明確了成分測試的一般條件和要求,B和C部分針對特殊產品、成分和要求提出了附加要求。由於B和C部分要求限於鉛和鄰苯二甲酸鹽,因此,一些相關方誤認為成分規定僅限於這兩種物質。
此次修訂明確澄清成分規定不僅限於鉛和鄰苯二甲酸鹽測試。另外還被用於可在產品成分層面進行的其他相關測試,例如,重金屬、機械和性能測試,
同時,此次修訂還發佈了最新版本的參考標準ASTM F963-11,取代了舊版參考標準ASTM F963-08。
更新第1109.13部分內容,添加了難及成分無需進行鄰苯二甲酸酯含量測試的附加資訊。
2. 關於被認定未超過鉛含量上限(16 CFR 1500.91)的紡織品的具體闡述:
在16 CFR 1500.91號條例當中,CPSC豁免了某些特定材料和產品的鉛含量測試要求,認定這些材料的性質決定其不含超標的鉛(塗層90 ppm,基體100 ppm) [4]
第1500.91(d)(7) 號條例聲明了適用於“由【多種纖維名稱】組成的紡織品(不包括後處理常式,包括絲網印花、轉印、貼標或其他印製圖案)” 的豁免規定。CPSC已經發現這種描述“或其他印製圖案”可能會導致印製圖案過程被誤認為是豁免的決定因素。此次修訂取消了印製圖案範例,闡明沒有或完全依靠染色製成的紡織品無需進行鉛含量測試。因此,測試範圍不包括染色和紡織纖維中內含染料的印花紡織品。但是,如果印製過程添加其他材料,則鉛含量要求並不適用,例如,含有塑化劑聚氯乙烯的膠漿印花。
[2] 聯邦註冊公告(FR 72342), 2015年11月19日,延長有效期
[3] 關於成分測試(16 CFR 1109)的原最終規定, 2011年11月8日
[4] 關於特定材料或產品鉛含量測定的原最終規定(16 CFR 1500.91)
[5] 聯邦註冊公告, 2016年1月4日,延長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