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2
2016年2月10日,電子資訊技術部門(DietY)公佈了一份“2013年電子資訊技術產品(強制登記要求)修訂法令”,一經發佈立即生效。修訂後法令被稱之為“電子和資訊技術產品(強制登記要求)2016年修訂法令”。

“電子和資訊技術產品(強制登記要求)2013年修訂法令”修正案第2(a)(1)款規定如下:

任何人均不得親自或通過任何人員代表自己生產或儲存不符合具體標準,並且不帶BIS要求從有關當局獲得唯一註冊號的“標準標誌”的產品以供出售、進口、銷售或經銷:

若這種標誌尚未添加到已有註冊號碼的進口產品上,則標誌可以由在印度設有聯絡辦事處或品牌辦公室的製造商代表添加到進口產品之上,以供報關。修訂法令的過渡期截止日是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