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3

台灣政府於 20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佈由台灣環境保護署主導制定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法案明定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為溫室氣體,並可另外公告其他項目增列管理;參照本法,台灣地區需在2050年時應將溫室氣體減至2005年總排放量之50%以下。


針對碳交易、碳稅、第三方查驗、環境教育、綠色信貸、節能技術、綠建築等方面,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財政部、內政部營建署等可依法著手研擬相關法規與政策措施,並結合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一起進行。


廠商若違反排放額度規定,每噸超額排放將會最高被處以 1500 元新台幣的罰款,且廠商會被處以新台幣 20 萬到 200 萬的罰款,可按次處罰,最重罰則將會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等處份。


目前台灣地區單一排放場址之化石燃料排放超過 2.5 萬噸 CO2e 廠商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均須定期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上傳前一季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並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 (場) 排放量盤查、登錄及第三方查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