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3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俗話說:「一白遮三醜」,追求美白無瑕的肌膚一直是多數台灣女性的夢想,坊間不少美白產品也因而大行其道,而為了吸引消費者目光,業者紛紛打著「明星愛用」、「人氣推薦」、「X天縮小斑點面積」等宣傳花招,以吸引消費者注意,可是,美白化粧品選擇不能只看表面喔!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於今年陸續至轄區藥局、藥粧店、超市及賣場抽查美白化粧品,共抽檢50件產品,分別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檢查,檢驗結果全數合格,惟標示部分有25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達50%。

品質檢驗係針對產品有無含汞及對苯二酚(Hydroquinone)成分檢驗,衛生局表示,汞對皮膚具有暫時性漂白作用,可是長期使用反而會造成黑色素沉澱,甚至引起過敏性皮膚炎及汞中毒等;至於對苯二酚,其作用為干擾黑色素形成,臨床上對於雀斑、老人斑及口服避孕藥所誘發之肝斑,均有消褪漂白之作用,但若不當使用,易造成皮膚炎、紅斑、灼傷及不規則皮膚去色素化等副作用,因此衛生署已將對苯二酚列為藥品管理,一般化粧品中不得添加。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其相關規定,化粧品外盒或容器須標示品名、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重量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保存期限、注意事項及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等,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含藥化粧品(防曬、染、燙髮劑),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後,才能輸入或製造,違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沒收銷燬。

衛生局表示,不要輕易相信「速效美白 x天保證見效」等誇大不實產品,且購買時,應檢視產品有無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美白成分,並選擇信譽良好的廠商及標示完整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