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糧食壓力逐漸趨緩的今天,人們已不再只是重視利用各種農業手段來達成高密度的生產,消費者轉而加強關注於食品的安全性與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負面衝擊。因而,有機農業被視為是一種較不污染環境、不破壞生態,並能提供消費者健康與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方式。
根據農委會的定義:「有機農業是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之管理系統,並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之農業。」 農委會為了鼓勵有機農業的發展,設立了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 http://info.organic.org.tw/supergood/front/bin/home.phtml ),網站中包括對於現行有機農業法規-2007年1月29日公布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的驗證機制、品質管制機制都有詳述。
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即定義「有機農產品」係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在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第十三條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因此,主管機關為確保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業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及販賣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任何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所以,有機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檢測標準是「不得檢出」,比「衛福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還嚴格。若是被檢出農藥或化學添加物殘留都屬違規行為,將會被裁罰3~15萬元罰鍰 (表一)。
藥物殘留檢驗實屬於有機產品品質把關的最後一環,這些藥物多會隨著時間或代謝衰減,甚至衰減至小於儀器可以偵測的濃度極限,因此,配合生產現場的檢查是否有不該出現的化學肥料與藥劑堆放,與配合農作物生產進行不定期的突擊採樣,更能夠強化整個品質管控機制。
表一: 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的罰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