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3
衛生署宣佈明年1月1日起製造的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地,以確保食品安全,杜絕市面上眾多的「黑心食品」。而違者產品需於限期內回收改正,逾期未改者不但產品會被沒收及銷毀,還會被罰新台幣3到15萬元。

由於現在許多世界級食品大廠都採用跨國經營,生產、包裝及銷售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業者若未如實標示,會讓消費者混淆。而「原產地」的定義是指最終產品所在地(國),即生產製造工廠所在。國外先進國家早就規定食品包裝上必須註明原產地,一旦食品出問題時,原產地標示有助衛生機關加速查詢來源,採取必要的措施。

此外,明年1月1日起,包裝食品中若含被視為有礙健康的「反式脂肪酸」或「飽和脂肪酸」成分,也必須明顯標示並註明含量,否則產品同樣會被下架、沒收、銷毀以及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