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4
衛生福利部發文,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原產地標示規定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
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